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智领绿色化工新能源材料项目(一期90万吨/年高效复合肥)(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覃塘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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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领绿色化工新能源 材料项目(一期90万吨/年高效复**) (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2-2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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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公司:

《智领绿色化工新能源材料项目(一期90万吨/年高效复**)(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项目批复情况。智领绿色化工新能源材料项目(一期90万吨/年高效复**)(以下简称原项目)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区**街道珠砂村云图大道1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27′38.504″,北纬23°6′0.227″,于2025年8月获得环评批复(贵环审〔2025〕123号),原项目已动工建设但未全部建成,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建设单位对原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改动,重新进行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变动项目基本情况。智领绿色化工新能源材料项目(一期90万吨/年高效复**)(重大变动)选址不变,主要变动内容为:建设一台36t/h燃煤锅炉,在项目所在区域实现集中供热前提供生产所需蒸汽,并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相关配套设施。

变动后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60万吨水溶性肥、15万吨药肥及15万吨挤压肥(共90万吨)。主体工程包括造粒塔、水溶性肥车间、药肥生产车间、挤压肥生产车间等;辅助工程包括办公、****中心化验室;储运工程包括水溶性肥原料仓库、水溶性肥成品库、药肥/挤压肥库房、复**库房及装卸系统;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工程;环保工程包括生产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5068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5.07%。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已取得贵****改革局的备案证明(项目代码:****)、****管理委员**意准入的******局确认项目用地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意见。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水溶性肥生产线投料、破碎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水溶性肥生产线冷却、筛分、包膜工序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与投料、破碎工序处理后废气一同经2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水溶性肥生产线尿素熔融、造粒废气经布袋除尘+洗涤塔处理后,经高塔121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氨气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2.项目设1台1300万大卡的热风炉为药肥生产线烘干工序提供热动力,燃料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热风炉燃烧废气与造粒、烘干工序废气一同经同一套旋风除尘+沉降室+文丘里洗涤+洗涤塔水洗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氨气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药肥生产线噻虫胺等原料投料、冷却、筛分、包装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3.项目设1台1300万大卡的热风炉为挤压肥生产线烘干工序提供热动力,燃料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热风炉燃烧废气与造粒、烘干工序废气一同经同一套旋风除尘+文丘里洗涤+洗涤塔水洗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氨气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挤压肥生产线投料、冷却、筛分、包装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4.项目设1台36t/h燃煤蒸汽锅炉在项目所在区域实现集中供热前提供生产所需蒸汽,锅炉废气经SNCR-S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脱硫处理后,经4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及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5〕113号)附件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氨排放浓度符合《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178-2021)氨逃逸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5.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使用过程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C.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SO2、NOx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7-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文丘里和洗涤塔废水、喷淋废水经废水压滤机处理后回用于转鼓造粒生产线,不外排;锅炉定期排污水及锅炉降温冷却水排放进入锅炉降温排污池中,回用至循环水系统,不外排。2.生活污水经三****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市**林业生态****示范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3.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排入**市**林业生态****示范区****处理厂进一步处理。4.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防渗、防腐、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化验室废液、废矿物油及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水压滤机滤饼回用于生产;一般废弃包装材料、锅炉灰渣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后,项目须采用集中供热,取缔锅炉供热。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原环评批复文件《****关于云图智领绿色化工新能源材料项目(一期90万吨/年高效复**)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贵环审〔2025〕123号)从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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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28日
标 题:****关于智领绿色化工新能源 材料项目(一期90万吨/年高效复**) (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3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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