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市江牡岛东**域SW23-02区块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
【详细信息】
| 粤环审〔2026〕30号 | |||||
| ****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市江牡岛东**域SW23-02区块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普通 | |||||
| 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项目建设可行。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 |||||
| ****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市江牡岛东**域SW23-02区块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局 |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1500MB2C938030 | |||||
| 刘礼泽 |
| 身份证 |
| 2026年03月02日 |
| 2026年03月02日 |
| 长期 |
| ****生态环境厅 |
【正文信息】
****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市江牡岛东**域SW23-02区块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局:
你单位关于《**省**市江牡岛东**域SW23-02区块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批复如下。
一、**省**市江牡岛东**域SW23-02区块海砂开采项目位于**市江牡岛东南侧海域东南约6.2千米处海域。设计最大**可开采原矿矿石量约为1755.71万立方米,年最大控制开采量650万立方米,项目开采范围用海面积为206.9229公顷,项目预计开采年限2.70年;项目为水下开采,采用2艘采砂能力为800立方米/小时和4艘采砂能力为300立方米/小时的射流抽吸式采砂船进行作业,**存在两个矿体,先开采V1矿体,后开采V2矿体。本项目不包括海砂开采后的运输、处理及利用。
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生态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工程建设可行。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确定的地点、规模、方式等进行开采,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采砂范围和采砂作业强度,不得超量、越界及超强度开采。
(二)切实采取海域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避免对周边航路、锚地及海洋生态敏感区造成不利影响。
(三)作业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含油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妥善收集、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抛弃入海。
(四)严格落实环境监测工作。开采期间对项目所在海域水质等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和海域环境保护需要,及时优化完善作业方案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及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及其它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五)加强风险防范,按要求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局及有关部门备案。切实做好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工作,防止环境事故发生。
(六)做好渔业**保护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落实海洋生物**损失补偿措施。
三、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负责;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海上执法监督工作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请你单位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总队和**海警局。
****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2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