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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900MA4WQ1B59E | 建设单位法人:洪清志 |
| 洪清山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沙田镇 |
| **省**市沙田镇义沙创兴路6号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3-C3393-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沙田镇 义沙村创兴路6号 |
| 经度:113.63862 纬度: 22.8501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1-27 |
| 东环建〔2025〕347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2-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900MA4WQ1B59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900MA4WQ1B59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538301U | 竣工时间:2025-12-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list/2 |
| ****位于**省**市沙田镇义沙村创兴路6****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38′19.253″、北纬22°51′1.668″),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2000m2,建筑面积2000m2,主要从事金属锻配件和模具的加工生产,年加工金属锻配件250万件,模具1.2万件,员工人数1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 实际建设情况:****位于**省**市沙田镇义沙村创兴路6****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38′19.253″、北纬22°51′1.668″),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2000m2,建筑面积2000m2,主要从事金属锻配件和模具的加工生产,年加工金属锻配件217.5万件,模具1.05万件,员工人数1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加工金属锻配件25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金属锻配件217.5万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材料→切料→冲压成型→加热→锻造→脱模→机加工→抛光→研磨→烘干→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原材料→切料→冲压成型→加热→锻造→脱模→机加工→抛光→研磨→烘干→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切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直接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配套的布袋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直接排放(不设排气筒),加强车间管理。废水: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DW001排放口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水,不外排;切削液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更换的切削液混合液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外排;研磨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定期捞渣,不外排。噪声:生产设备及通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进行减震及隔声处理。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分类堆放,分类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切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直接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配套的布袋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直接排放(不设排气筒),加强车间管理。废水: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DW001排放口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水,不外排;切削液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更换的切削液混合液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外排;研磨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定期捞渣,不外排。噪声:生产设备及通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进行减震及隔声处理。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分类堆放,分类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135 | 0.0135 | 0 | 0 | 0.013 | 0.013 | |
| 0 | 0.027 | 0.027 | 0 | 0 | 0.027 | 0.027 | |
| 0 | 0.0034 | 0.0034 | 0 | 0 | 0.003 | 0.003 | |
| 0 | 0.0008 | 0.0008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07 | 0.0007 | 0 | 0 | 0.001 | 0.001 | / |
| 0 | 0.0221 | 0.0221 | 0 | 0 | 0.022 | 0.022 | / |
| 0 | 0.0586 | 0.0586 | 0 | 0 | 0.059 | 0.059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 污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1 | 布袋除尘装置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有车间厂房(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要求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1 | 隔音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项目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削液添加用水循环使用,更换的切削液混合液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外排;研磨用水循环使用,更换的研磨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 段 三 级 标 准 和 《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GB/T31962—2015)B 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切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液化石油气燃烧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 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工业炉 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有车间厂房(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要求。 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削液添加用水循环使用,更换的切削液混合液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外排;研磨用水循环使用,更换的研磨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 段 三 级 标 准 和 《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GB/T31962—2015)B 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切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液化石油气燃烧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 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工业炉 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有车间厂房(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要求。 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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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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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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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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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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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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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