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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经开区三期**工程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期工程I标段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编号:****)”招标文件作出以下澄清修改:
一、澄清修改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增值税税率的约定为:“设备费增值税税率13%,安装及附属工程费增值税税率3%”;
现统一修改为:“设备费增值税税率13%,安装及附属工程费增值税税率13%”。
二、其他说明
本次澄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查阅,并结合本次澄清内容做好投标准备工作。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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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