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6年第4批次)

审批
四川-遂宁-射洪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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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6年第4批次)
发布时间:2026-03-0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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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射府公〔2026〕1号),拟征收大榆镇碧山村村集体,光荣七里村村集体,桃木沟村3组,星光社区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市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年3月6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门户网站公告(网址:www.****.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市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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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

附件

**市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大榆镇碧山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4.5183公顷。其中,农用地4.219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2987公顷。

本次拟征收大榆镇光荣七里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2.2078公顷。其中,农用地2.207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大榆镇桃木沟村第3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1517公顷。其中,农用地0.151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社区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3.4328公顷。其中,农用地3.432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市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属于因市政公用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大榆镇碧山村、光荣七里村、桃木沟村,星光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98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4900元/亩。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6人,其中大榆镇桃木沟村第3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6人,拟通过社保安置6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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