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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2026)粤0811民初149号、(2026)粤0811民初150号、(2026)粤0811民初151号原告李志明、李进玉、李保****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市******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定于2026年3月6日分别于下午15时、15时15分、15时30分进行摇珠,由于工作冲突原因,现更改为2026年3月12日(星期四)上午10时统一在本院一楼信访室进行现场摇珠选定专业机构。请本案相关当事人及在2025年发布的《**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名录》****法院的入册机构派员参加,参加摇珠人员需提前三十分钟到场签到且需现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机构依时签到的方可参加摇珠,当事人若一方无故缺席或不依时参加,视为放弃现场监督权利,摇珠继续按时进行,结果有效。摇珠结果现场摇出公布,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二0二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