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
关于征求
《**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起止时间:3月3日至4月3日
通讯地址:**市**中路82号A栋1921室
收件人:**市住房和城****管理科
邮政编码:442000
电话:0719-****687
电子邮箱:****86555qq.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省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基本概念]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非单一产权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住宅。
第三条 [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愿、社区协助、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推进机制,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解读、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工作。
****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管理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检验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等实施监督管理。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占用绿地、移栽树木等进行协调管理。
发展改革、消防救援、财政、**、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其他单位职责]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相关管线单位,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做好加装电梯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积极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政策宣传]市、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加装电梯的政策和典型宣传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八条[意愿征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向房屋****委员会****办事处、****政府书面申请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
业主应当弘**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九条[表决机制]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助做好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和表决有关工作。
第十条[加装人]本单元内的所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人,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项目申请、设备采购、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使用管理、委托维护等相关事项。
加装人可以书面委托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人、社区居委会、业主代****公司等,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初步申请及审查]业主表决通过后,加装人应当向县(市、****服务大厅安排的窗口统一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事项。
县(市、****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加装电梯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园林、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管线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安全性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签订协议]初步审查意见通过后,加装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配置、预算、资金筹集、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费用分摊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资金来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根据楼层、面积、受益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费用分摊比例;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
(四)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四条[编制方案]加装人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并减少对现状绿地、道路、采光的影响;电梯外观、风格应当与建筑风貌相协调。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鼓励加装人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第十五条[方案公示]经加装人提出,****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等资料,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委员会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
第十六条[异议解决]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业主可以协商或者申请调解方式确定补偿方案;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联合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加装人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相关业主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评估意见;
(四)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书;
****社区出具的公示意见单或听证会合议意见等;
(六)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接到提交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应当组织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施工手续办理]项目开工建设前,加装人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负责施工和监理,并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参建单位职责]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加装电梯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管控施工噪声,做到施工现场规范有序。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管线迁改]涉及电力、燃气、给排水、供热、通信等相关管线迁移改造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工作。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
第二十一条[配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妨碍加装电梯工程正常施工。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管与验收]加装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擅自投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档案移交]加装人应当在电梯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加装电梯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和技术****档案馆归档。
县(市、****档案馆应当指导加装人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并监督移交。
第二十四条[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加装人应当在加装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司等市场主体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排查安全隐患、实施应急救援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产权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产权由加装人依法共有。加装人对电梯依法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共同承担相应义务。
因转让、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的,由住宅受让人依法承继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电梯新增面积归属]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住宅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加装电梯及运行维修费分摊事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协同治理机制]既有住宅加装****社区基层组织作用,****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基层调解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强化基层统筹与部门联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第二十九条[编制工作指南]****政府应当组织住房、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指导手册和技术导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年度计划]县(市、****政府应当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城市更新重点任务,统筹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探索代建租赁、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三十二条[政府补贴]市、县(市、****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电梯建设、维护保养等。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成本管控]鼓励采取工程总承包(EPC)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推行成片连片加装,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办理审批、集中采购和统一维护保养等,降低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监管]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应配置集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电梯系统,并按规定设置统一接口,****管理部门开放数据。
第三十五条[考核评价机制]市、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明确考核指标、程序与结果运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三十六条[投诉举报制度]市、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加装电梯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强化对相关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奖惩机制]县(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加装电梯市场环境。
第三十八条[未办理登记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施工秩序保障] 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公职人员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