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池 市
****环境局文件
河环凤审〔2026〕2号
****环境局
关于**县存家石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公司:
你公司《关于〈**县存家石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乔音乡久加村旧州屯,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03分23.280秒,北纬24度34分52.980秒,建设性质为**(迁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和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水泥制品制造”。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县存家石料加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1条水泥砌块生产线,总产能为年产1万吨(约40万块)水泥砌块砖。项目占地面积约4659m2,土地为临时租赁使用;项目主体工程为储生产车间、水泥房、骨料堆场、晾干区、成品堆场和综合楼,其中制砖生产线均在生产车间进行,由1套全自动液压砌块成型机及配套设施(搅拌机、配料机等)组成,场地内配有叉车和铲车,能满足项目年产1万吨(约40万块)水泥砌块砖的能力;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通过外购的水泥和骨料(含粗骨料和细骨料)作为生产原料,骨料经原料仓自动投料到投料口,袋装水泥经人工投料到投料口,经与水按照一定比例搅拌、挤压成型得到水泥砌块砖,成型水泥砌块砖通过晾干(自然养护)合格后外售。项目为**项目,项目厂区土地原为其他水泥制品加工项目,原项目拆除后,保留了原有场地及部分建筑物(即生产车间、综合楼和水泥房等),其他设施及设施设备未建设,不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20%。
(三)项目主要环保设施及防治措施。
一是项目通过降低落料高度、生产期间洒水降尘、道路洒水和设置1套移动式雾炮机等措施来减少颗粒物排放;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是项目施工及生产废水不外排,全部作回用处理;项目在厂区北侧设置1座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经收集池中和沉淀后,最终回用于厂区的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后,再收集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三是项目计划采取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进行防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四是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如下处置措施:废包装袋日产日销,由厂区工作人员统一收集后外售给有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废油桶、废润滑油及含油抹布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项目涉及敏感目标情况
项目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同时已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本项目选址及开展建设的意见。
项目场界外500米范围内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县乔音乡久加村旧州屯、平朝屯、久加屯,TSP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满足《报告表》所提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对环境影响可以达到接受程度;项目周边50m范围的声环境敏感点为**县乔音乡久加村旧州屯,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项目评价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按《报告表》所提出的防治措施和禁止夜间施工的情况下,对环境影响可以达到接受程度。
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改革局的备案证明。同****林业局、******局、水利局、****运输局等主管单位同意本项目选址及开展建设的意见书。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下列意见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一)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和防治措施。该项目建设内容大部分依托其他项目遗留的建筑,没有新砍伐植被和开挖山体,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建设部分,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废水、扬尘、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运输车辆产生尾气等废气;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原料装卸产生的粉尘、原料堆放产生的粉尘、原料投料到投料口产生的粉尘、输送机输送产生的粉尘、原料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原料运输车辆产生的粉尘以及燃油废气和食堂油烟等。
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有三处居民敏感点。大气污染防治要严格执行《**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施工期、运营期都要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落实“三防”措施。一是针对主要扬尘产生环节,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要求做好防尘、降尘措施;二是采用密闭散装水泥运输车运输和转移水泥,使用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防尘措施,如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或采用防尘布苫盖等,生产车间要做好密闭;三是施工、运营期间应通过对施工作业面、运输道路自动喷淋洒水装置降尘,以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四是在靠近环境敏感点的一面的场地周围设置硬质、连续的密闭围挡并进行绿化植树;五是必须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严禁使用报废车辆;施工机械要及时进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避免因机械保养不当而导致的尾气排放量增大,对于排放量严重超标的机械应禁止使用。各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好并验收检测合格后才能生产;六是平时要加强与周边敏感点居民的沟通,当大气污染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时,要及时整改。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混凝土养护、基坑废水、机械保养及车辆冲洗等产生的废水。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搅拌机清洗废水、搅拌作业区冲洗废水、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初期雨水以及生活污水。搅拌废水全部进入产品中,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不产生废水。
1.施工期施工废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要求后全部用于清洗设备和厂区降尘,不能外排。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简易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林地施肥等,不能外排。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搅拌机清洗废水、搅拌作业区冲洗废水、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等通过三级沉淀池处理之后回用作生产用水,不外排;项目设置雨污分流系统,雨水沟要做好硬化防渗,初期雨水经雨水沟收集后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进行沉淀处理后再回用于生产,不能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达标处理后用于林地施肥等,不能外排。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弃渣、生活垃圾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沉淀池沉渣、废水泥包装袋、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和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一是施工期建筑弃渣、废水泥包装袋、生活垃圾要严格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所有固体废物都要得到分类储存并妥善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废润滑油及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别,废物代码900-214-08;、废油桶及设备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抹布及手套为危险废物,属于HW49“其他废物”类别,废物代码900-041-49;要设置好危废暂存间,废机油等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其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23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的要求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要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处理台账。
三是运营期职工生活垃圾应设置垃圾桶进行收集,送往周边村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理,不能自行采取焚烧、填埋以及抛弃至周边环境等污染严重、环境影响大的处置方式。
(五)落实好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是各种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运营期的噪声主要是营运期主要噪声为砌块成型机、配料机、皮带输送机、搅拌机、螺旋输送器、叠板机、送板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
项目50m范围内有声环境敏感点,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尽量减少噪声污染。施工期间、运营期要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文明作业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生产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生产,禁止高噪声、高振动的作业,车辆进出尽量少鸣笛;在靠近环境敏感点一面的场地周围设置硬质、连续的密闭围挡,围挡尽量抬高,同时种植树木,达到降噪作用。噪声排放必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同时要加强与周边敏感点居民的沟通,当噪声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时,要及时整改。
(六)落实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厂区要进行地面硬化,无裸露地表,水泥、碎石、机制砂存放在地表硬化的料仓内无渗透风险;根据项目特征,沉淀池、化粪池、危废暂存间都采取硬化防渗措施,如硬化防渗层因破损引发渗漏,渗漏液将渗入土壤和地下水,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将会产生一定影响。要严格做好防治措施,对各构筑物池底和池壁等做好严格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主要为沉淀池、化粪池、危废暂存间,要严格做好防腐防渗措施。
(七)加强各种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一是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报告表》判定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I。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二是做好交通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紧邻国道G243,施工期及运营期车辆进出频繁,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要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八)做好排污登记管理和日常监测。
一是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做好排污登记,合法排污;二是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中的相关要求,制定项目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三、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产生环境影响的,应按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执法大队负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 送:**市**生态****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 |
| **** 2026年3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