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位于**县**镇,土地面积约134.85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4.997563、北纬25.511592。调查地块还未开工建设。调查地块历史用途为空闲地。调查地块规划用地类型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居住用地兼商业服务用地(070103)(090104)。
为加强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止场地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自2004年起,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条文加强污染场地管理,强调场地再次开发使用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健康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防治行动计划》第四条规定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的要求,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工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也提出“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土地在开发利用时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因此2026年1月5****公司(**恒创****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未出现污染事故,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存在土壤环境质量污染的可能,不涉及与**县现有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以及土地优先监管清单地块重合。地块内部及周边相邻区域未发现土壤颜色、气味等异常现象,危险废物、污废水等均能得到有效处置,也未出现工矿企业,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相邻地块及1km范围内其他地块不存在对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污染的可能。因此,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情况,不属于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可接受,地块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用地类别属于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兼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现状能满足后续居住用地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