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60万只蛋鸡育雏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宁夏-石嘴山-惠农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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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0万****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6-03-04 17:06

**保元****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查、审批〈60万****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60万****养殖场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尾闸镇,占地84786.67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4′5.198″、北纬39°10′41.436″。项目建设一座蛋鸡育雏场,建设标准化养殖鸡舍6栋、粪库3栋,配套建设生产辅助管理用房、硬化场地、消防降温池、隔离带等。项目进场雏鸡为1日龄,饲养周期约60日,每年饲养3批次,每批次存栏量60万只,建成后年出栏180万只青年鸡。项目总投资5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1.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60万****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施工道路硬质覆盖,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存物料做好苫盖。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粪库为全封闭结构,废气经微负压收集(收集效率95%),引至生物除臭装置(生物滴滤法)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臭气浓度、NH3、H2S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鸡舍产生的恶臭通过加强通风、喷洒除臭剂、采取干清粪工艺、粪污日产日清等措施后,NH3、H2S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厂界臭气浓度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标准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一座10m3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区设置防渗旱厕,施工结束后清掏用于周围农田施肥,施工人员洗漱废水用于泼洒抑尘。

运营期设置一座处理规模为20m3/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三级沉淀+厌氧+好氧+消毒”处理工艺。鸡舍冲洗废水经固液分离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限值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冬季废水处理后由降温水池(5000m3)暂存。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加强鸡粪运输车辆管理,加强场区绿化。风机、传送带式清粪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防振、减振等措施,经厂房降噪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开挖土方全部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化利用,不****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垃圾转运站。

运营期鸡粪收集至粪库暂存,与饲料残渣及散落羽毛、污水处理站污泥一同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废包装袋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运至就近垃圾转运站;病死鸡收集后暂存于病死鸡暂存间冰柜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废消毒剂桶集中分类收集后,暂存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20m2),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源头防控,采取相应分区防渗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防渗要求。设置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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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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