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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金家河镇**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西双****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省****岗区嵩山路 107 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 栋 1 单元 807 室
被投诉人1:****人民政府
地 址:**县金家河镇
被投诉人2:****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省**市汉****公司院内二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省**市**县东关
四、基本情况
2026年2月3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2025年金家河镇**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不认可废标理由;2.拟定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农作物秸秆转运机械未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登记备案。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人所投三磊SL-2农作物秸秆转运机械设备,仅提供了该设备的授权委托书及宣传彩页作为证明材料,并未提供该设备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未通过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评审合理合规。
投诉事项1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拟定中标人并未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所投川龙CL240(G4)设备,已依法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0********00008。该设备已满足国家对农机设备的核心准入要求,具备合****政府采购活动的资质基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非官方强制登记备案平台。
投诉事项2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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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