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昭明路东延(皖苏路-站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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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昭明路东延(皖苏路-站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昭明路东延(皖苏路-站西路)项目各被征收人:

昭明路东延(皖苏路-站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现已启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等文件规定,慈湖高新区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请即日起30日内书面向******开发区****服务中心提出意见,超出时间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特此通知!

附件:《昭明路东延(皖苏路-站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方式:******开发区****服务中心,0555-****301

2026年3月6日


昭明路东延(皖苏路-站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马政秘〔2024〕61号关于同意《**市慈湖片区慈湖单元详细规划》的批复,慈湖高新区将昭明路东延(皖苏路-站西路)项目的征收工作列入2026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和征收目的

征收项目名称:昭明路东延(皖苏路-站西路)项目

征收目的: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依照《**市慈湖片区慈湖单元详细规划》,组织实施对昭明路东延(皖苏路-站西路)范围内的非住宅进行征收。

二、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等相关法律及政策。

三、征收范围

该项目为线性工程征收,从皖苏路至站西路沿线施工范围,即为征收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报告)。

四、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开发区****服务中心(以****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搬迁期限

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没有可供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搬迁时间:本次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为自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六、非住宅补偿安置方式和计算方法

征收非住宅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二)征收非住宅,其原料、设备等需要搬迁、安装的,搬迁、安装费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四)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和税务证照;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法规**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前3年月平均效益,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5‰定额标准,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不超过被征收补偿总额的2%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给付。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时应****管理部门监督。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不服鉴定,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评估机构的选定和房屋价值评估工作规范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八、房屋合法用途的认定与违法建筑的处理

(一)****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或不明确的,以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

被征收人未经自然**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自然**和规划部门确定的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二)对无有效证照,但在1985年航拍图(1989年向山地区手绘地形图)上有图斑且产权归属明晰,可以按航拍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对经依法批准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管理部门递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管理部门核验并加盖征收专用章后,由被征收****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注销。

被征收人逾期未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属证书的,****管理部门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其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中心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机关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变更抵押物。

(四)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

十、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订立补偿协议的,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开发区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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