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区昌盛大街108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衢化路117号
被投诉人 2 :****中心
地址:****花园东大道199****中心****中心A座5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横店镇十里街189号一楼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收悉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收到即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已经提交投诉答复说明。
投诉事项1:投标人提供虚假数据
事实依据: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272人,但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标人****2024年是实际从业人员为28人,人数差距大,所以中标人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提供虚假数据,应给与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公司,****公司****公司的关系,我公司也将视答复情况,如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所有投诉事项,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部门进行检举和复识的权利。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