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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位于**市**区**路88号之一,面积119.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市场价格评估 | ||
| 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成果 | ||
| 对位于**市**区**路88号之一,面积119.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市场价格评估。该宗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湛府国用总字第00959号字(1991)第****00029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16.15平方米。该宗地属划拨补办出让,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 ||
| 否 | ||
| 平方米(119.44平方米) | ||
| 资质(资格)要求、备案要求 | ||
| 按《委托估价协议》约定执行。 | ||
| 1、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业务期间,不得接受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不得收受或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请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自觉遵守粤府办[2018]53号文第四十四条“中****超市出现1次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超市”和第四十五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失信行为。 | ||
| 无要求,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 本次采购服务金额不作估算,实际服务金额在服务期限内按《******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湛自然资(利用)〔2024〕340号)标准,根据每宗业务评估结果按宗进行计费。核算结果高于9.8万元的,以9.8万元为核算结果。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其核算收费结果的三分之一作为收费金额,核定的收费金额小于500元的,以500元作为收费金额。 | ||
| 否 | ||
| 否 | ||
| 2026-03-10 17: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