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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900MAETXA727Y | 建设单位法人:李致富 |
| 李致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大朗镇 |
| **省**市大朗镇大朗水新路256号1幢801室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大朗镇 大朗水新路256号1幢801室 |
| 经度:113.94454 纬度: 22.9034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0-31 |
| 东环建〔2025〕303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1-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东****公司 |
| 914********137788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东****公司 |
| 914********137788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900MA51BW5R7R | 竣工时间:2025-11-13 |
| 2025-11-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2-19 |
| 2026-0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东****协会http://www.****.com/col.jsp?id=174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年产直发器外壳70万个、风筒外壳40万个、手机外壳70万个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年产直发器外壳70万个、风筒外壳40万个、手机外壳70万个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直发器外壳:ABS塑胶粒-注塑成型-静电中和-预热-喷底漆(UV漆)-烤漆-固化-(40%工件喷面漆-烤漆-固化-超声波清洗-丝印-包装-成品,60%超声波清洗-丝印-包装-成品) 2、风筒外壳:ABS塑胶粒-静电中和-喷漆(水性油漆)-烤漆-超声波清洗-丝印-包装-成品 3、手机外壳:ABS塑胶粒-喷漆(油性油漆)-烤漆-超声波清洗-丝印-包装-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1、直发器外壳:外购塑胶配件-静电中和-预热-喷底漆(UV漆)-烤漆-固化-(40%工件喷面漆-烤漆-固化-丝印-包装-成品,60%丝印-包装-成品) 2、风筒外壳:外购塑胶配件-静电中和-喷漆(水性油漆)-烤漆-丝印-包装-成品 3、手机外壳:外购塑胶配件-喷漆(油性油漆)-烤漆-丝印-包装-成品 |
| 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内部规划原因注塑机8台、冷却水塔1台、超声波清洗机2台暂未设置,故无注塑成型工序和超声波清洗工序。原辅材料ABS塑胶粒改为采用外购塑胶配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注塑成型、预热、喷漆、烤漆、固化、丝印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预热、喷漆、烤漆、固化、丝印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气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
| 由于项目内部规划原因注塑成型工序暂未设置,故无注塑成型工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冷却水和超声波清洗机用水循环使用,气旋塔用水(45吨/年)和水帘柜用水(40.32吨/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2、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限值。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冷却水和超声波清洗机用水循环使用,气旋塔用水(45吨/年)和水帘柜用水(40.32吨/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2、已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震、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项目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94.5 | 0 | 0 | 0 | 94.5 | 94.5 | |
| 0 | 0.0188 | 0 | 0 | 0 | 0.019 | 0.01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57 | 0.136 | 0 | 0 | 0.057 | 0.057 | / |
| 1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1 | 气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1)预热、喷漆(UV油漆)、烤漆工序、固化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气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2)喷漆(水性油漆)、烤漆、丝印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气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二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3)喷漆(油性油漆)、烤漆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气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和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1 | 墙体、门窗隔声、生产设备底座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项目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
| 租用厂房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租用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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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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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Cs排放量“2倍总量替代”、“1.5倍总量替代”或“减量替代”在炼油与石化行业、化学制品制造业(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锦纶、涤纶、氨纶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含长台丝印)、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行业、电子元件制造(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合成树脂以及溶剂型胶布、人造革、合成革制造)等重点VOCs排放行业中实施,其他行业暂不实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SO2、NOx的产生及排放。 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替代来源由****储备库调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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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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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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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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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