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委员****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EVA塑料颗粒、拖鞋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3月9日—2025年3月1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EVA塑料颗粒、拖鞋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后港村后港2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后港村后港2号,建筑面积约2970平方米。全厂职工12人(均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后,项目年产EVA塑料颗粒6000吨;年产拖鞋60000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水环境: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仅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 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为配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密炼、开炼、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射出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项目配料工序产生废气(颗粒物),密炼、开炼、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一套“袋式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射出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工业企业臭气浓度。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工业区臭气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1h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3. 噪声环境:项目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60dB(A);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项目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项目废包装袋、切粒边角料、废过滤网、拖鞋边角料、拖鞋不合格品、截留粉尘等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10月10日在**环保网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5年10月20日在**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9958
地址:泉****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