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式 1.以招商方名下33.93亩土地对外公开寻找**方进行**开发建设,招商方提供土地,**方筹措全部建设资金,以委托代建方式**开发**兴源道A-01地块项目。 2.委托代建管理方式为:**方负责组织推进本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营销策划及房屋销售、交付等工作,并负责保障开发建设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按政府规定时限消除土地闲置风险,项目开发建设及销售所需的全部资金由**方负责筹措,**方不得使用本项目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二)出资方式及金额 1.招商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项目土地已完成投资总额32801.61万元。以土地成本投资总额(保底收益)32801.61万元作为招商方优先提取的收益。 2.**方:负责筹措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 3.**方认可招商方提供土地成本的投资总额为32801.61万元,确保招商方获得不低于32801.61万元的保底收益。**方须分三次支付总计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至招商方指定账户,后续根据工程进度**方可申请更换为相应的履约保函或抵押物。 (三)**开发期限:自《委托代建开发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本项目开发及销售整体期限暂定为五年(其中须保证首次预售证起至销售清盘时间为三年),如三年期限内没有销售完毕,双方按投资比例约定的比例计算应收取的收益分配,并双方同意以等值的房产物业分配方式抵冲该等应付管理费,具体提取范围届时由双方商定。 (四)收益分配 1.招商方享有等额于保底收益的优先提取权,项目开始产生销售回款后,扣除当期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税金(其中土地增值税应根据项目立项数据测算的综合税负率扣除,如立项综合税负率低于预缴税率,则按预缴税率扣除)、管理及销售费用后,产生的销售回款每月按以下比例提取(每月【10】号前双方进行对账核算,并于【25】号前划转支付): 即从项目首次取得预售证之日起,对第一周期年的销售回款,其中30%由招商方提取,剩余70%由**方提取作为返还等额的**方筹措资金,且由**方返投至项目用于项目滚动开发建设投入(计入**方筹措资金);第二周期年的销售回款,其中40%由招商方提取,剩余60%由**方提取作为返还等额的**方筹措资金,且由**方返投至项目用于项目滚动开发建设投入(计入**方筹措资金);第三周期年起及其后的销售回款,其中50%由招商方提取,剩余50%由**方提取作为返还等额的**方筹措资金,且由**方返投至项目用于项目滚动开发建设投入(计入**方筹措资金)。 2.在招商方提取完毕保底收益,并**方筹措资金全部获得返还后,且扣除税费(包括预留税费)、管理费、销售费等各类费用及本项目正常建设、运营所需费用后的可提取费用(下称“可提取收益”),招商方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提取收益和支付委托管理费: (1)**方按如下标准收取委托管理费:可提取收益×【**方筹措资金/(**方筹措资金+招商方投资成本)-10%】; 2.招商方按如下标准提取收益:可提取收益×【招商方投入成本/(**方筹措资金+招商方投资成本)+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