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鼎精密****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庆鼎精密****公司年扩产55万平方英尺车载线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南****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6〕93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雨、污排口及废水处理系统均依托现有。
含氰废水经金回收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树脂吸附+pH调节+酸性破氰+pH调节+酸性破氰,处理能力:200m3/d)预处理;含镍废水经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pH调节+芬顿氧化1+芬顿氧化2+氧化+pH调节+快混+斜板沉淀,处理能力:800m3/d)预处理;含钯废水、高浓度含钯废水经含钯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树脂吸附1+树脂吸附2,处理能力:160m3/d)预处理;高浓度去膜废水、高浓微蚀废水经去膜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酸析、压滤,处理能力:300m3/d)预处理;金回收处理系统出水、中浓度含铜废水、低浓度废水经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pH调节+混凝+沉淀+MCR+RO反渗透,处理能力:2100m3/d)预处理后部分(不低于51.6%)回用于生产,剩余废水与去膜废水处理系统出水、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出水、含钯废水处理系统出水、中浓度有机废水、去膜废水、高浓度含铜废水、高浓度有机废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废气洗涤塔排水经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pH调节+混凝1+混凝2+pH调节+混凝3+混凝4+快沉,处理能力:6700m3/d)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至生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格栅+调节+缺氧+曝气+释氧+混凝1+混凝2+快沉+缓存,处理能力:4900m3/d)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总镍车间排口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印制线路板”“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排放限值。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限值。基准排水量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中限值要求。
2、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均依托现有。
本项目激光钻孔过程中的含尘废气(颗粒物)、成型过程中的成型、斜边废气(颗粒物)、冲孔过程中的冲孔废气(颗粒物)、镀铜过程中的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9m高排气筒(HC2-1)排放。
黑影过程中的定影、微蚀、酸洗(抗氧化)废气(硫酸雾)、镀铜过程中的清洁、微蚀、酸洗废气(硫酸雾)、电镀铜废气(硫酸雾、氯化氢)、剥挂架废气(氮氧化物)、线路制作过程中的微蚀、酸洗、酸洗(抗氧化)废气(硫酸雾)、真空蚀刻废气(氯化氢)、化镍金过程中的脱脂除油、微蚀、酸洗、预浸、活化废气(硫酸雾)、洗槽废气(氮氧化物)、化金废气(氰化氢、氮氧化物)、微蚀过程中的微蚀、酸洗废气(硫酸雾)、成型过程中的酸洗废气(硫酸雾)分别经槽体全密封抽吸罩收集混合至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2.6m高排气筒(HC2-2)排放。
线路制作过程中的去膜废气(碱雾)、化镍金过程中的氨水洗废气(氨)分别经槽体全密封抽吸罩收集混合至一级酸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2.6m高排气筒(HC2-3)排放。
印刷工序的文字印刷、烘烤废气(非甲烷总烃)、线路制作过程中的压膜废气(非甲烷总烃)、压合过程中的热压合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区域密闭抽吸罩收集混合至“一级水吸收+除雾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2m高排气筒(HC2-4)排放。
氰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碱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2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非甲烷总烃、氨、碱雾)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非甲烷总烃执行表3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依托二厂区现有1座2400m2危废暂存库、1座48.4m2的废液储罐区、1座884m2的一般工业固废库、1座800m2的污泥暂存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酸性蚀刻液(HW22)、硝酸废液(HW34)、含镍废液(HW17)、边角料(HW49)、干膜渣(HW13)、废润滑油(HW08)、废灯管(HW29)、废电池(HW31)、废活性炭(HW49)、含铜粉尘(HW13)、含铜污泥(HW22)、含镍污泥(HW17)、原料使用过程中废有害包装(HW49),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以二厂区生产厂房、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车间、危废库边界为起点分别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硫酸、氰化亚金钾、氨水及危险废物等泄漏事故及其引发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本项目依托厂内现有1座应急事故池(1座容积2400m3),在修编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本项目新增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0.1776吨、颗粒物≤0.019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2725吨、硫酸雾≤1.0560吨、氰化氢≤0.0149吨、氯化氢≤0.0476吨、氨≤0.1815吨、碱雾≤0.027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031吨、颗粒物≤0.044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43吨、硫酸雾≤0.278吨、氰化氢≤0.008吨、氯化氢≤0.013吨、氨≤0.064吨、碱雾≤0.014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9641.49吨,COD≤5.9283/0.88924吨、SS≤4.47592/0.29641吨、总铜≤0.059/0.01465吨、总氰化物≤0.00059/0.00059吨、总镍≤0.0118/0.00146吨、氨氮≤0.44759/0.04446吨、总氮≤0.74599/0.29641吨、总磷≤0.05968/0.00889吨。
2、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一厂+二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529吨、氮氧化物≤36.8324吨、颗粒物≤87.1429吨、锡及其化合物≤0.54018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93.3704吨(其中甲醛≤5.737吨)、硫酸雾≤53.8091吨、氯化氢≤39.2378吨、氟化物≤1.578吨、氨≤4.9428吨、氰化氢≤0.159418吨、碱雾≤1.2825吨、氯气≤0.960吨、硫化氢≤0.2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二氧化硫≤吨、氮氧化物≤0.064吨、颗粒物≤1.0342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39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8074吨(其中甲醛≤0.115吨)、硫酸雾≤1.0719吨、氯化氢≤0.0865吨、氟化物≤0.03吨、氨≤0.2241吨、氰化氢≤0.023吨、碱雾≤0.043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693.693吨,COD≤1664.04297/343.10826吨、SS≤777.84762/72.29114吨、总铜≤8.07273/3.23733吨、总氰化物≤0.43699/0.43699吨、总镍≤0.30513/0.22288吨、氨氮≤157.70885/33.74268吨、总氮≤435.40943/102.27697吨、总磷≤22.37046/3.54032吨、甲醛≤1.73874/1.61418吨、总银≤0.05011/0.05011吨、总铬≤0.003/0.003吨、钯≤0.94/0.94吨、LAS≤2.0551/0.4521吨、动植物油≤0.080/0.080吨、石油类≤0.010/0.010吨、氟化物≤7.10633/7.10633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如: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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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6 日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5〕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