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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条**内容:“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3家(含3家),其中设计单位不超过2家,勘察单位不超过1家,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的投标。(5)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修改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3家(含3家),其中设计单位不超过2家,勘察单位不超过1家,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的投标。(5)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二、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2026年03月06日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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