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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再生水设施改造提升
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中心:
你单位申报的《**市**区再生水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见《评价报告》内),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DN500再生水管线(PE管)约3.28km、DN200秦****公司浓水回水管线(PE管)约2.7km,再生水管与浓水回水管并排敷设。管道于排洪河规划桩号1+476处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河道,为确保防洪安全,依法对本项目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本工程穿河管道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设计洪水、水力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基本同意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后的《评价报告》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六、该涉河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确保行洪安全。
七、该工程建设不能影响第三方水事权益。项目建成后,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八、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等报市及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期及运行期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市级及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附件:**市**区再生水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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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