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情况
双溪公园(暂名)工程地块9****开发区长水街道,**云东路,南至赖施浜港,西至楮家汇港,北至万兴桥港,总用地面积约为33142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0.472585°,北纬30.430385°,地块历史上为农田、沼虾养殖塘、沼虾养殖辅助用房、甲鱼塘,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根据人员访谈沼虾养殖塘于2013年填平,填土来源于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农田,地块内现状为空地。
二、启动调查原因、用地规划和对照的指标筛选类别
根据《**市经开区长水街道双溪公园(暂名)工程规划条件》,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G1),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公园绿地(G1)代码为1401。根据《**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21-2035)》,双**公园是以休闲、文化、娱乐为主的综合性公园,****社区提供服务。因此本次调****社区公园从严分析,属敏感用地,为甲类地块,符合《****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附件1中的启动条件。
根据《****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七)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十)符合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1.属于甲类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调查。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调查时限要求、调查报告申请评审的方法和途径、必要的联络和咨询方式等。责任人应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级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此,****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地块土壤评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对标分析;没有列入《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指标依次执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三、调查涉及的主体单位、调查方法、调查结果
****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核查本地块是否满足相应用地用途要求。
委托单位:****
调查单位:****
检测单位:******公司
钻孔单位:******公司
本项目采取的调查方法是在了解委托单位的调查要求后,进行现场踏勘和相关场地资料、标准和规范的收集,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调查方案,再依据调查方案依次进行现场布点采样、测试和样品分析,最后编制调查报告,评价场地环境质量状况,得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调查结果如下:
土壤:本次调查在地块内设置6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均送检4个样品,小计28个样品(地块内个24土壤样品,对照点4个土壤样品),另现场采集并送检3个土壤平行样,土壤合计监测31个样品,检测指标共计49项,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45项”、pH值、石油烃(C10-C40)、氟化物、锌。
土壤可检出项共14项,分别为:pH、总氟化物、砷、镉、铅、铜、汞、镍、锌、石油烃(C10-C40)、甲苯、二氯甲烷、苯并[a]蒽、。其中锌、总氟化物含量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表A.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内3个,对照点1个),共采集并送检5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内3个,对照点1个,1个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共计37项,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35项指标、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
根据检测报告,地下水可检出项共24项,分别为:pH值、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硫酸盐、氯化物、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挥发酚、氟化物、碘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铜、铅、锰、铝、钠、砷、硒、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其余检测指标均未检出。
地下水检测指标中浊度(W0、W1、W2、W3)、肉眼可见物(W0、W1、W2、W3)、氯化物(W2)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其它常规指标及重金属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浊度、肉眼可见物、氯化物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四、调查结论
双溪公园(暂名)工程地块9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相关标准要求,可用作公园绿地(1401)开发利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