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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3.2.4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该数量应不少于3名,最高不宜超过10名,该数量的设置应避免本办法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数量应不少于3名,最高不宜超过10名,建议根据剩余有效投标人的数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剩余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小于等于5名的,建议选择3名及以上;剩余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大于5名小于等于15名的,建议选择4名及以上;剩余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大于15名的,建议选择5名及以上”。 修改为: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3.2.4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该数量应不少于3名,最高不宜超过10名,该数量的设置应避免本办法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数量应不少于3名,最高不宜超过10名,建议根据剩余有效投标人的数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剩余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小于等于5名的,建议选择3名;剩余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大于5名小于等于15名的,建议选择4名;剩余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大于15名的,建议选择5名”。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