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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县2025年度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防治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路以东怡海新村泰区3号楼(嘉悦大厦)A-1103号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县廉州镇廉东大道85号穗丰大厦三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市**县2025年度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防治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1月23****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的人员配置分设置倾向从业人员规模较大的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条款排斥或歧视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2. 变相要求投标人的人员规模且与项目的实际或合同的履行无关,倾向那些****公司,变相以从业人员规模的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 部分成立,已责令被投诉人进行整改。投诉事项2 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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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