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份**区域(第一批)市场煤
集中采购项目询价文件
2026年03月05日
特 别 提 醒
1、请各报价单位一定确认邮箱的发送地址,****电厂****中心招标专用邮箱:****@163.com;邮箱发送错误的报价无效。
2、各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一定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没有投标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投标报价无效。
3、请各报价单位在报价时,将邮件标题命名为:报价单位名称+裕中公司+3月份报价单。
4、详细阅读合同范本条款,特别提醒:****电厂一个化验单对应的量)收到基硫分(St,ar)、全水分(Mt)高于招标文件约定值的将进行扣罚。如报价中因煤种原因,相比高于本询价函中要求的硫份、水分,低于本询价函中要求的软化温度、可磨系数,请在报价书中写明原因。不得发运可能因粉尘引起不良环保影响的细粉煤,如果发运按照到厂量扣罚100元/吨,在结算时扣除。
5、报价保证金为10万元/标段,报价保证金须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公司指定账户。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保证金未到达指定账户的,其报价视为无效。加急标书代写
煤炭采购询价函
询价函编号:****
各煤炭供应单位:
****公司的关心与支持!
本公司拟于近期开展相关煤炭采购工作,请参与的报价单位于2026年03月10日09:30时前填好报价并加盖公章扫描后发邮件至****@163.com,******公司(以下简称:裕中公司)为本次招标人,具体要求如下:
一、 供货数量及煤质要求:见下表(最终以合同约定为准)。
裕中公司采购计划表
| 煤炭种类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 方式 |
低位热值 (千卡/千克) |
全水分 收到基 |
挥发份 收到基 |
硫 分 收到基 |
粒度 (mm) |
可磨系数 |
软化温度 (℃) |
| 贫瘦煤 |
2.5 |
汽/火 |
≥4800 |
≤12 |
8~13 |
≤0.6 |
≤50 |
≥70 |
≥1350 |
| 1.5 |
汽/火 |
≥4500 |
≤12 |
8~13 |
≤0.6 |
≤50 |
≥70 |
≥1350 |
|
| 1.5 |
汽/火 |
≥3000 |
≤12 |
8~13 |
≤0.6 |
≤50 |
≥70 |
≥1350 |
|
| 烟煤 |
2.0 |
汽/火 |
≥4800 |
≤12 |
18~28 |
≤0.6 |
≤50 |
≥70 |
≥1250 |
| 2.0 |
汽/火 |
≥4500 |
≤12 |
18~28 |
≤0.6 |
≤50 |
≥70 |
≥1250 |
|
| 合计 |
9.5 |
注意:投标煤种须为单一煤源,合同执行时煤种供应量不得少于签订量的90%。本次招标支付煤款计划详见合同;
供应其他要求:
1、供应煤种必须为单一煤种。
2、硫分超过1%为无效投标;
3、裕中公司汽车运输到厂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
4、不允许掺配煤泥,若掺配煤泥造成落煤管堵塞,造成损失有供应方承担;发运原煤,若雨雪天气造成落煤管堵塞,造成损失不考核乙方。
二、供煤期限
截止到2026年03月19日。
三、交货地点
1、汽运交货地点:**省**市曲梁乡******公司煤场。
2、火运交货地点:尚庄站。
四、验收及结算方式
1、以电厂过衡计量、到厂检验为准,次月出具结算单(具体细节以合同为准)。
五、质量价格调整
以上表中的煤质为基准,如热值、水分、挥发份、硫分等指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将根据差异进行相应的折算体现在煤价结算中(具体考核标准以合同为准)。
六、询价函发送及报价相关要求
1、询价函发送时间:2026年03月05日
2、报价截止时间: 2026年03月10日09:30加急标书代写
3、报价**时间: 2026年03月10日09:30
4、会议地点:****原区淮**路23****广场11楼******分部会议室或腾讯会议
5、邮箱打开方式:
采用一次密码和二次动态码的双重管理方式,操作人员只有接到监察审计人员提供的动态码后,方能打开邮箱。
6、本次招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15 个日历日。加急标书代写
七、报价保证金
1、报价保证金为10万元/标段,****公司指定账户。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保证金未到达接收账户的,其报价视为无效。加急标书代写
2、原缴纳的报价保证金因故未退还的供应单位,无需提供确认函,视为报价单位默认同意将原报价保证金转为本次保证金,经财务确认属实后,报价保证金视为已缴纳。
3、报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接到签约通知的供应单位7日内不签署供应合同的,采购方有权没收其报价保证金。
4、******公司账户信息
4.1接收账户名称:******公司
4.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蓝堡湾支行
4.3银行账号:7391 8101 8210 0003 315
八、报价及定价
1、各供应单位根据自有的煤炭**进行报价、报量,以煤炭种类为区分,招标小组分别统计,以每个煤炭种类的最低价为最终定价,煤价、煤量均不作加权。
2、若最低价供煤单位供应量不能满足本次采购量时,根据其他报价单位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供应方,供应价格按照本轮定价执行。
3、各供应单位将报价单发送至指定邮箱,否则无效。
4、各供应单位在填报时,应仔细核对填报的相关数据,同时二次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首次报价,评标小组将在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作为拟定标价格。
5、报价相同时,热值高、硫分低或选择火车运输的供应单位优先。
6、报价格式见附件。
九、业务联系
联系人:何银龙 电话:135****1277
王** 电话:158****2838
十、监察审计
联系人:徐 强 电话:157****7788
附件一:
报价单
我公司已充分阅读询价函相关条款,经慎重研究并全部认同询价函中的要求,我公司计划供应煤量及价格如下:
| ******公司 |
|||||
| 煤炭 种类 |
投标数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煤质指标 |
到厂一票价格 (元/百大卡﹒吨) |
备注 (煤源地) |
| 贫瘦煤 (48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 贫瘦煤 (45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 贫瘦煤 (30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 烟煤 (48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 烟煤 (45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备注:1、如有个别煤质指标与要求存在偏差,请备注说明;
2、如需求方认为本次报价偏离市场价格,需求方有权重新询价;
3、对于不予报价的煤炭种类,请在对应的量、价表格中打“/”。
4、煤源地请注明,明确到县级地名。
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煤炭采购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煤****公司范本)
(汽运/火运)
甲 方:
乙 方:
二〇二六年 月
合同编号:
甲方(买受方):
乙方(出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约定规格的煤炭事宜,达成合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煤品种、数量
| 煤品种 |
入厂名称 |
数量(万吨) |
第二条 煤质指标
1、煤质指标约定详见下表:
| 煤品种 |
低位发热量(kcal/kg) |
全硫分 (%) |
收到基挥发分 (%) |
全水分 (%) |
粒度 (mm) |
煤灰熔融性温度 (℃) |
基准价格 |
| Qnet,ar |
St,ar |
Var |
Mt |
ST |
元/百大卡﹒吨 |
||
2、有害元素含量(以甲方或委托第三方检验结果为准)须符合以下标准:氯含量(Cld)≤0.10%.
3、 乙方所供煤炭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须煤质均匀,不得掺杂、夹层,若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处罚,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拒绝乙方参与甲方的煤炭采购活动。乙方装车前,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监装,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4、 不得发运可能因粉尘引起不良环保影响的细粉煤,如果发运按照到厂量扣罚100元/吨,在结算时扣除。
5、不允许掺配煤泥,若掺配煤泥造成落煤管堵塞,造成损失有供应方承担;发运原煤,若雨雪天气造成落煤管堵塞,造成损失不考核乙方。
第三条 运输及交货方式
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由乙方自行组织煤炭运输,并承担交货前的所有费用。
交货期: 至 (火运以铁路大票起票日期为准)。
汽运交货地点:甲方公司煤场。
火运交货地点: 站
铁路到站信息如下:
收货人:
到站名称:
到站专用线名称:
第四条 验收方式
1.以甲方过衡数量和煤质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结算数量等于重车重量(毛重)减去空车重量(皮重)。过衡和采样时,乙方可派人员到场,未到场则视同认可甲方的计量结果。
2.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不包含有害元素测定,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每批次煤交付后一周内,乙方应向甲方索取该批次煤的煤质检验结果。如乙方对甲方的某批次煤质检验结果有异议,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大于±268 kcal/kg时,或者乙方认为其他指标化验结果存在偏差需要复检,应在接到甲方的煤质检验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如乙方未在上述的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认同甲方的煤质检验结果。
4、复检按下列程序进行,无论复检结果高或低,均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复检程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见证备查煤样的提取,并共同护送备查样到复检地点:双方认可的化验室。复检仅对有争议的参数重做,其他工业分析不再重做,计算低位热值使用初检全水分数据,最后双方对出具的复检报告签字。
5、乙方在甲方检验现场的驻厂代表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交货、验收完成后,由甲方出具结算单,乙方核对无误后根据结算单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如遇增值税税率变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煤炭供货后,甲方在次月25日前结算完毕,乙方根据结算金额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在不存在煤质纠纷的情况下,甲方在收到乙方本合同供货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支付煤款。
第六条 结算顺序及价格调整
1.数值修约:结算重量以吨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发热量以kcal/kg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硫分、挥发分、水分以百分比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结算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数值修约时均采用四舍五入规则。
2.煤质指标偏离较大的批次单独结算:
双方约定,若实际交付的全部批次煤炭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煤质指标约定,则全部批次的煤质指标取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若任一批次的硫分、挥发分、热值与本合同第二条中煤质指标约定值偏离较大,则该批次煤炭单独结算,该批次所有煤质指标不参与加权平均。其他批次加权平均进行结算,具体如下:
若硫分不符合标准,单批次(一个化验单元)收到基硫分(St,ar)高于合同约定值0.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单独结算。若挥发分不符合标准,单批次收到基挥发分(Var)超出合同约定值1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单独结算。热值超过合同约定值±500千卡/千克的,单独结算(合同热值4800大卡及以上适用);热值超过合同约定值±300千卡/千克的,单独结算(合同热值3500-4799大卡适用):热值低于合同约定值268千卡/千克的,单独结算(热值3499大卡及以下低质煤适用)或另行约定。
3.根据热值区间取对应价格,详见下表:
3000大卡以上
| 热值区间: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 |
结算价格(元/百大卡.吨) |
| ≥基准热值 |
合同基准价 |
| 基准热值-100 至 基准热值-1 |
合同基准价-0.1(填写计算后的数值,下同) |
| 基准热值-200 至 基准热值-101 |
合同基准价-0.2 |
| 基准热值-300 至 基准热值-201 |
合同基准价-0.3 |
| 基准热值-400 至 基准热值-301 |
合同基准价-0.6 |
| 基准热值-500 至 基准热值-401 |
合同基准价-0.9 |
| 基准热值-600 至 基准热值-501 |
合同基准价-1.2 |
| 基准热值-700 至 基准热值-601 |
合同基准价-1.7 |
| 基准热值-800 至 基准热值-701 |
合同基准价-2.2 |
| 基准热值-900 至 基准热值-801 |
合同基准价-2.7 |
| 基准热值-1300 至 基准热值-901 |
(合同基准价-2.7)*70% |
| 基准热值-1300以下 |
(合同基准价-2.7)*50% |
3000大卡及以下低质煤
| 热值区间: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 |
结算价格(元/百大卡.吨) |
| ≥基准热值 |
合同基准价 |
| 基准热值-100 至 基准热值-1 |
合同基准价-0.2(填写计算后的数值,下同) |
| 基准热值-200 至 基准热值-101 |
合同基准价-0.4 |
| 基准热值-300 至 基准热值-201 |
合同基准价-0.8 |
| 基准热值-400 至 基准热值-301 |
合同基准价-1.2 |
| 基准热值-500 至 基准热值-401 |
合同基准价-1.6 |
| 基准热值-500以下 |
(合同基准价-1.6)*50% |
4.煤质指标不符合约定则执行以下扣款:
4.1 收到基硫分(St,ar)每高于合同约定值0.01个百分点,扣除煤款2元/吨,计算相应扣款时,不足部分按比例计算。
收到基挥发分(Var)每超出合同约定区间数值0.01个百分点,扣除煤款0.5元/吨,计算相应扣款时,不足部分按比例计算;
全水分(Mt)超过合同约定值,在结算时扣除超标部分水分后作为结算数量,且不增加发热量。扣水计算公式:扣水数量=(到厂煤检验全水分-合同约定全水分)*到厂吨数。
来煤不允许掺配收到基挥发分(Var)低于8%的煤种,在供煤期间双方在甲方煤场抽检,共同送到第三方化验机构(具有国家相关资质)进行化验,若发现上述情况,当天发运到厂量扣罚100元/吨。
以上扣款,煤款扣到1元/吨为止。
4.2 0.11%≥氯含量(Cld)>0.10%时,扣除煤款20元/吨,0.12%≥氯含量(Cld)>0.11%时,扣除煤款40元/吨,0.13%≥氯含量(Cld)>0.12%时,扣除煤款60元/吨,0.14%≥氯含量(Cld)>0.13%时,扣除煤款80元/吨,0.15%≥氯含量(Cld)>0.14%时,扣除煤款100元/吨,氯含量(Cld)>0.15%时,扣除煤款120元/吨。
4.3 若单批次(一个化验单元)收到基挥发分(Var)≥40%或收到基挥发分(Var)≤5%时,该单批次煤炭煤款按1元/吨结算。
第七条 乙方保证
1、乙方保证,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