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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函
各招标人:
关于 《****宣传物料(其他印刷品)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
1.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中的第4条“人员、服务点及设备配置30%”中:
原要求:
设备配置:报价人具有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裁切机、胶印机、喷绘机、覆膜机、装订机、uv机、丝印机、雕刻机、写真机、装订机等,每提供一类得0.5分,最多得5分。
修订为:
设备配置:报价人具有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裁切机、胶印机、喷绘机、覆膜机、装订机、uv机、丝印机、雕刻机、写真机等,每提供一类得0.5分,最多得5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3)成本分析报价中:
原要求:
供应商须对《宣传物料物资需求表》中的每一个项点,分别填报其“原材料成本”、“生产制作成本”、“运输安装成本”的明细构成。此三项费用之和,必须等于该单项的招标控制价。
修订为:
供应商须对《宣传物料物资需求表》中的每一个项点,分别填报其“原材料成本”、“生产制作成本”、“运输安装成本”的明细构成。此三项费用之和,必须不大于该单项的招标控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