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26)厦产公字第0309号
根据《****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农规〔2023〕3 号)、《****农业农村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厦农〔2025〕202号)的规定,****中心公开交易。
| 标的名称 |
曾厝垵外口公寓(****)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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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 起至日期 |
自2026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登记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自2026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13****中心工作时间内(具体以**产权交易网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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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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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中心规定的材料,且****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中心认****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标书代写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区展鸿路82****中心十八层
电话:****932 ****929 ****922 ****923
服务投诉电话:****926
****
2026年 3 月9日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
本单位拟交易下列农村产权,在****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委托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交易标的交易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委托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交易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委托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委托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委托方在交易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产权流转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标的名称 |
曾厝垵外口公寓(****)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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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基本情况 (规模、坐落、四至) |
本****门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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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底价 |
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标的清单》 |
竞价保证金 |
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标的清单》 |
| 信息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流转交易期限 |
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标的清单》 |
| 流转形式 |
√出租 □出售 □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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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拍卖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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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条件 |
1、参与本次资产招租的承租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2、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应在竞租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页截图。 4、****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近六个月连续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5、提供控股股东同意对竞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股东超过5个,可由前5个股东提供书面承诺。 6、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能参加本次竞租:有拖欠租金行为3次以上,在经营或招投标方面有诉讼、纠纷、擅自转包等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公示的黑名单等情况。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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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费用承担情况 |
1、应缴****的产权交易佣金由承租方承担; 2、详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范本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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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证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 3、****银行资信证明 4、近六个月连续纳税证明 5、失信被执行人及关联人员筛查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 6、无拖欠租金、无不良经营与信用记录、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详见招租方案附件) 7、控股股东(或前五大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详见招租方案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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