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新博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吉林-通化-柳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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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新博******社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3-09

柳环审字〔2026〕6号

**省新博******社:

你单位《**省新博******社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市**县姜家店乡腰牌村,中心坐标为:126°9′1.719″,42°19′22.293″,租用****公司闲置场地,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厂区占地面积6521m2。项目总投资300万元。**1栋库房,建筑面积1500m2,**一座500t/d烘干塔,配套10t/h生物质热风炉,**一座300t/d烘干塔,配套6t/h生物质热风炉,**一座150t/d烘干塔,配套3t/h生物质热风炉, 项目建成后年烘干水稻13.3万吨,仓储水稻6000吨。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二)**3座烘干塔配套3台生物质热风炉,要采取有效除尘等措施,确保烟气排放SO2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限值要求,NOx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后,经不低于15m(DA001-DA003)烟囱排放;烟囱采样部位要设置永久采样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置排污口标志;严格控制生产工艺粉尘,采取设置围挡、设备密闭、降低装卸高度等措施,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无组织控制要求。

(三)要选购低噪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a类标准要求。

(四)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筛分杂质外售综合利用;回收粉尘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物质灰渣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灰袋装暂存,****肥厂;废布袋由厂家负责更换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6.44吨/年,氮氧化物4.64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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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三月九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 初审:董慧 复审:王春庆 终审: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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