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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政府**市柏香镇Y020伏大公路(南段)改建工程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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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2024年3月18日,张*珑、曹*原、张*****委员会,对“**市柏香镇Y020伏大公路(南段)改建工程”进行评审中因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出现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参照《**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未与其他专家协商进行有倾向性的评审”。你们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参照《**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张*珑、曹*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责令退回**市柏香镇Y020伏大公路(南段)改建工程项目评审费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4.暂停6个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对张*国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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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