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局:
报来的《关于对**锦上****公司“碳酸铯副产品综合利用技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区工信字〔2025〕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地点:****工业园湖东路128号。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5000吨电池级碳酸锂和90吨碳酸铯的生产规模。
三、项目原料由粗制碳酸锂、含锂卤水改为只使用含锂卤水,含锂浓度由技改前工艺设计中10g/L以上下降为6g/L;主要产品碳酸锂产能不变,增加副产品碳酸铯。建设内容包括改造现有车间,加建钢架平台,形成萃取车间、干燥包装车间。工艺方面增加产品碳酸锂萃取工艺、副产品碳酸铯萃取工艺;设备方面购置单效蒸发装置、二氧化碳储罐及汽化装置、离心泵、离心机等设备。
四、该项目设计消耗能源种类主要为电力、热力(蒸汽)、液化石油气、柴油和新水。技改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9017.07tce/13596.00tce(当量值/等价值),单位产品能耗为1.61tce/t。对标****特钢新能源科技锂云母绿色智能高效提锂综合技改项目,湿法段(从卤水到碳酸锂)能耗为1.61tce/t。参考《****信息化厅关于**新能源锂云母绿色智能高效提锂综合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赣工信节能字〔2024〕261号),该锦上锂技改项目碳酸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较同行为优,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生产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本审查意见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
1.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项目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应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鼓励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自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节能验收,完成节能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工信部门报送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备查;属地工信部门应按****信息化局。
八、建设单位属地县级工信部门要强化项目用能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26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