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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2 0116 MABR LCHX 7B | 建设单位法人:黄明军 |
| 姜贤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新区 |
| **开发区现代产业区彩云东街18号 |
| **鸿图汽车轻****基地一期项目(第二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新区 **开发区现代产业区彩云东街18号 |
| 经度:117.8115 纬度: 39.20661 | ****机关:****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0-27 |
| 津开环评〔2022〕7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7-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3000 |
| 8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6MABRLCHX7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5MA05L6ME7H | 验收监测单位:**市**圣保安全****公司 |
| 911********629791A | 竣工时间:2025-06-02 |
| 2025-06-03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6-30 |
| 2025-09-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73276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设计年生产燃油汽车动力总成系统125.14万件(4385吨)、燃油汽车动力传输系统4.55万件(455吨)、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23.33万件(2160吨)和新能源汽车车身及底盘结构件134.73万件(5556吨),合计287.75万件(12556吨) | 实际建设情况:燃油汽车动力总成系统14.16万件/a(252t/a)、燃油汽车动力传输系统3.50万件/a(350t/a)、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17.96万件/a(1663t/a)和新能源汽车车身及底盘结构件103.7万件/a(4284t/a),合计139.32万件/a(6549t/a) |
| 将环评中4台压铸机(包括2500T两台、4400T两台),改为其他4台压铸机(包括1250T两台,3000T一台,4500T一台)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铝液保温-压铸-冲模切边-去毛刺-热处理-刻字-机加工-清洗-装配-检漏-终检-包装-成品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铝液保温-压铸-冲模切边-去毛刺-热处理-刻字-机加工-清洗-装配-检漏-终检-包装-成品入库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压铸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收集分别进入九套“高压静电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2根20米高排气筒(P1、P2)达标排放;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气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经收集由1根15米高排气筒(P3)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收集进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15米高排气筒(P4)达标排放。焊接烟尘产生量较小,经收集进入一套移动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车间内排放。 该项目外排废水为生产废水(脱模废水、铸件清洗废水、模具清洗废水、压铸废气治理装置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浓水)和生活污水。脱模废水、铸件清洗废水、模具清洗废水、压铸废气治理装置清洗废水与化粪池后的生****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排浓水一同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压铸机、冲模机、加工中心、空压机、风机等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基础减震,进出风管设置消声装置,风管包覆消声材料,并采用软连接控制噪声排放。 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含油手套/抹布、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化学品桶、废火花机油、废油泥、废气治理废活性炭、油雾净化废滤芯等)应严格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1)压铸废气由“集气罩+软帘”微负压收集,经每台压铸机配套的“高压静电除尘器+1级活性炭装置”(7套)处理后,再汇总至1套2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经21m高P1排气筒排放。 (2)新增两台压铸机(3000T、4500T),压铸废气由“集气罩+软帘”微负压收集,经每台压铸机配套的“高压静电除尘器+1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再汇总至1套2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经21m高P2排气筒排放。 (3)热处理炉燃烧废气采用天然气清洁能源,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15m高P3排气筒排放。 (4)焊接烟尘经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最终沉降车间。 该项目外排废水为生产废水(脱模废水、铸件清洗废水、模具清洗废水、压铸废气治理装置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浓水)和生活污水。脱模废水、铸件清洗废水、模具清洗废水、压铸废气治理装置清洗废水与化粪池后的生****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排浓水一同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压铸机、冲模机、加工中心、空压机、风机等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基础减震,进出风管设置消声装置,风管包覆消声材料,并采用软连接控制噪声排放。 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含油手套/抹布、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化学品桶、废火花机油、废油泥、废气治理废活性炭、油雾净化废滤芯等)应严格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 |
| (1)P1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由5压铸机增至7台。 (2)P2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由4台压铸机减少至2台。 (3)P3排气筒收集处理废气由2台热处理炉废气减少至1台,相应低氮燃烧器由2台减少至1台。 废气收集方式进行调整,热处理炉由2台减少至1台,设备型号调整,产能下降,整体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关于发布**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 号)要求,项目需进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建设单位拟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减轻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 本次在厂区内设置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点位,并制定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计划。 本项目预测排放总量为:VOCs 3.45t/a、颗粒物 0.71t/a 、氮氧化物0.643t/a、CODcr 4.95t/a、氨氮0.42t/a、总磷0.09t/a 和总氮 1.18t/a。 建设单位在本项目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存在原辅材料和危险废物泄漏及火灾事故的环境风险,建设方在落实相应措施后,能使项目风险降低到最低,本项目风险水平可接受。 | 实际建设情况:****环保局《关于发布**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及《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项目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已设置环境保护标志牌。 建设依托一阶段建设内容。 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并实施。 项目废气污染物 VOCs、氮氧化物、颗粒物的验收核算总量分别为 1.29t/a、 0.062t/a、0.19t/a;废水污染物 CODcr、氨氮、总氮和总磷的验收核算总量分别为0.740t/a、0.013t/a、0.048t/a、0.003t/a。总量控制指标 VOCs、氮氧化物、颗粒物、CODcr、氨氮、总氮和总磷的验收总量均能够满足环评及批复指标要求。 于2024年4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排污许可证编号为:****。 于2025年07月29日更新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07月28日,排污许可证编号为:****。 于2024年8月编写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4年8月29日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120116-KF-2024-117-L。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8577 | 1.2904 | 0 | 0 | 0 | 2.148 | 1.29 | |
| 0.146 | 0.594 | 4.95 | 0 | 0 | 0.74 | 0.594 | |
| 0.008 | 0.005 | 0.42 | 0 | 0 | 0.013 | 0.005 | |
| 0.002 | 0.001 | 0.09 | 0 | 0 | 0.003 | 0.001 | |
| 0.031 | 0.017 | 1.18 | 0 | 0 | 0.048 | 0.017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62 | 0.643 | 0 | 0 | 0.062 | 0.062 | / |
| 0.188 | 0.002 | 0.71 | 0 | 0 | 0.19 | 0.002 | / |
| 0.421 | 0.869 | 3.45 | 0 | 0 | 1.29 | 0.869 | / |
| 1 | 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气浮+A/O+MBR”处理工艺)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 | 依托第一阶段建设,与环评一致 | pH值、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监测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 |
| 1 | 压铸废气净化设施(高压静电除尘器+2级活性炭装置) |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中“浇注”排放标准限值 | (1)压铸废气由“集气罩+软帘”微负压收集,经每台压铸机配套的“高压静电除尘器+1级活性炭装置”(7套)处理后,再汇总至1套2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经21m高P1排气筒排放。 (2)新增两台压铸机(3000T、4500T),压铸废气由“集气罩+软帘”微负压收集,经每台压铸机配套的“高压静电除尘器+1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再汇总至1套2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经21m高P2排气筒排放。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检测结果满足《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中“浇注”排放标准限值 | |
| 2 | 热处理废气净化设施(低氮燃烧器) |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干燥炉/焙烧炉/热处理炉”排标准限值 | 2台热处理炉废气减少至1台,相应低氮燃烧器由2台减少至1台。 | 颗粒物、NOx、SO2、烟气黑度检测结果均满足《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热处理炉工艺)相应限值要求,排放达标; | |
| 3 | 焊接烟尘净化设施(移动焊烟净化器) |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764-2018) | 依托一阶段,与环评一致 | 车间界、厂界颗粒物监测结果《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排放标准限值 | |
| 4 | 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净化设施(活性炭)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由活性炭吸附升级为“碱洗+水洗+除雾+活性炭吸附” | NH3、H2S、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排放标准限值 |
| 1 | 压铸机、冲模机、加工中心、空压机、风机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安装减振基垫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与环评一致 | 运营期四周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 1 | 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含油手套/抹布、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 废化学品桶、废火花机油、废油泥、废气治理废活性炭、油雾净化废滤芯等)应严格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 | 已落实 |
| 1 | 雨污水截止阀、消防设施、天然气截止阀等 | 已落实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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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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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发区总量指标平衡解决。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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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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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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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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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