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合同)中,是否违法违规设置以下各类不合理限制。
(一)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 排斥效果的规定。
(二)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 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项目除外);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标人****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十)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十一)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标书代写
(十二)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十三)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 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十四)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其他不合理限制、壁垒以及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合同)中,是否违法违规设置以下各类不合理限制。
(一)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 排斥效果的规定。
(二)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 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项目除外);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标人****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十)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十一)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标书代写
(十二)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十三)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 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十四)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其他不合理限制、壁垒以及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