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年产60万吨石灰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项目(项目代码:****),项目拟建地位于**市人民西路(**水泥厂北侧)洁宝物流园二区内的9-1仓库。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4分33.83秒,北纬23度03分40.74秒。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年产8.5万吨石灰粉(100-200目)、8万吨颗粒石灰(3-100mm)。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为生产厂房,设2条生产线,分别为1号颗粒石灰和石灰粉生产线、2号石灰粉生产线;储运工程为原料堆场及成品堆场;辅助工程为办公区和食堂;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3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1.7%。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贵****改革局项目备案证明,******局已出具****公司项目建设的选址意见。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卸料、破碎、包装等产尘工序须在封闭室内进行作业。1号、2号生产线的破碎、磨选、包装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相关限值要求后,分别通过20m高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2.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区内原料堆场扬尘、卸料工序粉尘等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规定限值要求后,通过专用排烟道引至房顶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1.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关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2.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成品外售,废布袋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手套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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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06日 |
| 标 题:****关于年产16.5万吨石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34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