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单位《**市****公司铸铁件毛坯及零配件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代码:****)性质为**,位于**市**区**街道新联村大南路陂头3号,法人代表为王雪兰。
(一)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3358.44平方米,建筑面积1850平方米,租用现有厂房、办公生活区建设铸铁生产线1条,完善机加工车间、喷漆工序及配套设施等。项目建成正常运营,预计年产铸铁件毛坯1100吨(其中汽车零配件1090吨、铸铁毛坯10吨)。项目工程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二)原辅材料:水电、生铁、硅铁、黑砂、锰粉、泥粉、油漆、切削液、稀释剂、回炉铁、除渣剂、液压油、液压油、活性炭、防锈油等。
(三)主要设备:车床18台,钻床7台,造型机6台,铣床5台,中频感应炉2台,混砂机、砂处理机、抛丸机、空压机、砂轮机、角磨机、过滤器、可控硅变装置、活性炭吸附箱各1台,加工中心1套等。
(四)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混砂→制芯→造型→固化→人工浇注→脱模、落砂→去浇冒口→抛丸→机加工(喷漆、烘干)→上防锈油→检验→成品等。
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25%)。
二、环评审批结论和要求
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允许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着重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
(二)切实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固废、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等。建筑垃圾清运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洒水、覆盖、除尘等措施,防止扬尘四周扩散;运输车辆要选用尾气排放达标车辆,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建筑固废回用可利用部分,其他要统一清运到市政部门指定场所存放,不得乱弃;施工垃圾要集中收集,环卫处理;施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沉淀后,可作为周边农作物浇灌用水。
(三)项目噪声主要为运营设备噪声。业主要合理布局厂房设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检修,加强项目运营区域进出车辆管理,确保运营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按正常作息时间合理安排日常生产活动,禁止每天**时间中午12时—14时、22时—次日凌晨6时进行强噪声作业。
(四)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过滤达标后,接市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运营废气、粉尘、颗粒物和食堂油烟等。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加强运营场所排气、通风,通过安装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不低于15米排气筒等设施和封闭车间负压收集、水帘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等有效措施,确保运营区域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及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要使用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烟道向高空排放。
(六)项目废弃物主要为废铁屑、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抛丸粉尘、布袋除尘器粉尘、铸铁炉渣、机修废物、废切削液、废油漆桶、废防锈油、废活性炭、含油金属屑及生活垃圾等。废铁屑、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可回用于生产中;抛丸粉尘、布袋除尘器粉尘、铸铁炉渣要分类收集,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回收单位回收处理或合理利用。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定期清运,环卫处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机修废物、废切削液、废油漆桶、废防锈油、废活性炭、含油金属屑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妥善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台账。
(七)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切实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必须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项目运营产生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业主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试生产具体时间并报我局。试生产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3个月,最长不超12个月),依法缴纳环保税,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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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