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高压氧舱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香**路188号附50号
被投诉人 1 :****人民医院
地址:**市**县融水镇拱城街73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路1号秀景园底层住宅区5-10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长堽路157号长和商务楼315、316号房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系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的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投诉请求:1、请****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请****认定****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中标资格。
3、请****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
投诉事项:(1)根据中标供应商****申辩,****集团****公司持有******公司65.18%股份,****集团****公司为相关生产商******公司的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和******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
(2)投诉调查取证阶段,本机关向******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信息化局发函协查,该机关复函称******公司符合工业类型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集团****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信息化局发函协查,该机关复****集团****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范围。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集团****公司虽与相关生产商******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但因其不属于大企业,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利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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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9日
附件信息:
融财处〔2026〕1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183.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