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件日期 | 2026年03月09日 | 受理日期 | 2026年03月09日 |
| 异议类型 | 复核工作 | ||
| 异议内容 | **县凤岐古民居文旅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凤岐至溪口旅游步道项目招标异议书 | ||
| 回复内容 | ****: 招标人于2026年3月9日收到你司寄出的《**县凤岐古民居文旅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凤岐至溪口旅游步道项目招标异议书》函件快递。 ****公司提出的异议事项回复如下: 1、贵公司提出的:“该项目已于3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间为2026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13日。候选人公示期内,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是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实而不是组织复核”。 答复:招标人通过**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核实,本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开标数据表中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该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三)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因此招标人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对本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进行重新组织复核工作。 2、贵司提出的:“复核通知2中的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是依据招标文件的哪条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又是哪条法律法规。” 答复:复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三)条款规定。根据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3章 第二节 9.1 附则规定:“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抽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重新抽取、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年修订版)第2章第2节 投标须知 第31条款规定本招标项目无需重新招标。 3、贵司提出的:“依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2中12、本项目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由于中标候选人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正常进行施工,造成招标人的损失须进行赔偿。’该项目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候选人公示期中无问题或异议则公示结束,如有问题或异议,则核实问题或异议,经核实后,若确定有问题的则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理应流标后组织重新招标,而不是重新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代表球号按原评审合格的已抽取的投标代表人球号,投标人的代表球号不进行重新抽取)。 答复:本****委员会复核,复核结果与原评标结果不一致,则已公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无效,并不存在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2中12条款的情况。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年修订版)第2章第2节 投标须知 第31条款规定本招标项目无需重新招标。根据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3章 第二节 9.1 附则规定:“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抽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重新抽取、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如贵司对本回复仍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2025〕5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要求,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特此函复。 **** 2026年3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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