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心**规划区内工业、商业服务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中心**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划局
2026年3月9日
****中心**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指南
****中心**规划区内(含**区、**区、**经开区、市**新区、**高新区)工业、商业服务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管理,****机关出让土地续期行为,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终止”。
(四)《国土**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一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4.3中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二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八条明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续期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工业、商业服务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法律法规政策底线。
(二)维护物权原则。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对于已依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土地的物权,应依法维护物权人的权益,不得违法减损。
(三)收益管控原则。坚****政府基金属性,不得在程序、****政府收益流失。
(四)高效便民原则。落实“放管服”要求,对于申请续期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行政审批、税费收取、产权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续期办法
(一)已建成商业服务业类用地续期办法
对于已按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建成房屋的商业服务业类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在不**、扩建、改建房屋的前提下,除续期申请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公共利益类用地外,可批准申请人的续期申请。公共利益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项(即:军事和外交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基础设施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公共事业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工程建设用地)界定。按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局关于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公告》(遂自然资规公〔2022〕16号)标准执行,执行期间出让金标准如有更新,需按新标准执行,由自然**和规****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窗口审批和收取出让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工业类用地续期办法
1.正常生产类工业用地续期办法。对于已建成厂房且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申请续期,在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园区管委会审查其投资、产出、税收等情况,并作出是否正常生产的结论性意见。对于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进入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程序;续期时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土地价格按《**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中土地出让价格平均系数予以确定。按《国土**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双评估补价差”方法核定土地出让价款,即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审批程序为:(1****规划局出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查意见。(2****管委会出具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及是否同意续期的审查意见。(3****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规划局、市财政局、****信息化局、市经济**局、****建设局、****环境局、****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查工业用地续期出让方案,形成会审意见,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执行。(4)将续期方案及执行情况****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
2.非正常生产类工业用地续期办法。对于未按规定建成厂房或已建成厂房但属于非正常生产(按原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产出、税收等条件核定)的工业企业申请续期,原则上不批准土地使用者的续期申请,纳入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清查处理。****园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在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管委会与企业先行约定新的投资协议,明确投资、产出、税收等条件,并提出同意续期的审查意见后进入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程序;续期时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土地价格按《**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中土地出让价格平均系数予以确定。按《国土**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双评估补价差”方法核定土地出让价款,即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审批程序为:(1****规划局出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查意见。(2****管委会与企业(现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投资协议》,明确企业在土地使用权续期期间的投产、产出、税收条件;出具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及是否同意续期的审查意见。(3****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规划局、市财政局、****信息化局、市经济**局、****建设局、****环境局、****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查工业用地续期出让方案,形成会审意见,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执行。(4) 将续期方案及执行情况****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
(三)未开发利用或部分开发利用商业服务业及商品住宅类用地续期办法
对于未开发利用(按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规划认定)或部分开发利用的商业服务业及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先行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评估,对于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宗地,纳入该类问题处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改变容积率、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需**、扩建、改建房屋的,在符合续期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时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国土**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双评估补价差”方法核定土地出让价款,即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审批程序为:(1****规划局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规划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2****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3****管理委员会审议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含出让方式和出让土地价格等)。(4)****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规划局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完善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述三类续期办法,市直园区按照上述程序执行,**区、**区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
四、有效期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