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
关于《**市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市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8日
联系方式:0316-****178
邮箱:****@126.com
通信地址:****建设局物业行业监管科(**市**道188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附件:《**市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建设局
2026年3月9日
**市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及退出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和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办事处****政府)负责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有序交接,并制定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项目进驻及退出管理相关方案,组织协调处理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及退出工作,牵头召开物业管理相关会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小区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委员会****办事处****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小区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物业服务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办法规定的进驻及退出程序,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工作,保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延续性。
第六条 ****协会应当积极引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进驻及退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
第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从物业服务项目的连续、稳定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实施解聘工作,保证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章 进驻及退出
第八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筑规模5万平以下的**物业项目,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解聘、续聘或选聘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下列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委员会决定解聘、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决定自主管理物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否则决定无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委员会,听取居委会相****办事处****政府)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公告全体业主。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要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要在合同到期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90日前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县(市、****办事处(乡、****政府)、****委员会。
(三)业主、业主委员会应于签退出协议之日起做好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自行管理的准备工作。
****委员会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指导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表决方式:
(一)集体讨论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表决;
(三)网络实名投票等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人民政府****委员会监督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解聘、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有效。****委员会、****委员会在物业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对表决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为由拒绝退出: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要求提前解约,按法定程序选聘新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未明确具体期限,业主大会依法依约作出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三)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期限届满,业主大会依法生效的表决决定不再续约,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四)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营业执照注销,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依法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委员会未经业主大**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办事处****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 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办事处****政府)的监督下依法进行。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不配合办理交接和履行退出义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做好退出物业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解聘决定或书面告知60日内,应做好小区档案资料、预收欠收代收费用收支明细、公共收益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委员会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终止之日起10****服务区域,将物业用房、相关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对交接工作有异议的,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不依法履行职责,无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集物业管理相关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到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局进行备案。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指使、强迫物业服务企业强行进驻的,致使住宅小区无法正常承接或退管,由签字同意该决定或指使、强迫的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物业****办事处****政府)应当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办事处****政府****住建局按照《**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可持生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新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进驻物业项目管理的,****住建局****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撤出。逾期拒不撤出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在项目交接中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综合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