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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0512075 | 建设单位法人:王静 |
| 林智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笏石镇坝津村东卓88号 |
| **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二期)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690-N7690-其他水利管理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
| 经度:119.01144,119.53685 纬度: 25.23438,25.1836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6-13 |
| 莆环审秀〔202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7229.16 |
| 3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051207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0512075 | 验收监测单位:无需 |
| 无需 | 竣工时间:2025-04-28 |
| 2025-04-29 | 调试结束时间:2027-04-29 |
| 2026-01-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内容 https://www.****.com/thread-****775-1-1.html (出处: 莆鱼网)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河道总长度为86.12km,笏石镇有篁山溪干流及支流总长度10.85km;东庄镇有东红溪、**溪(含大象沟)及支流总长度8.90km;东峤镇有魏厝溪东峤河2条干流及支流总长度15.98km;埭头镇有后郑溪、石帽溪和溪顶溪3条干流及支流总长度12.65km;平海镇有大蚶溪、船头溪和汶泗港3条干流及总长度19.26km;南日镇有港星溪和海墩溪2条干流及支流总长度10.08km;月塘镇有坂尾溪和西园溪2条干流及支流总长度8.4km。项目建设内容由生态水利工程和生态亲水工程两大部分组成。 | 实际建设情况:因设计河道整治部分工程涉及占用耕地,无法进行施工,目前该工程已完成整治,河道总长度为19.896km,东庄镇有**溪(含大象沟)及支流总长度0.180km;东峤镇有魏厝溪4.859km(魏厝溪干流2.611km、周屿支流2.248km)、东峤河1km;埭头镇有溪顶溪2.767km(溪顶溪干流2.490km、连通沟0.277km);平海镇有大蚶溪1.977km、船头溪2.694km(船头溪干流1.338km、江堤支流0.773km、银兜支流0.213km、溪顶支流0.37km);南日镇有港星溪2.912km(干流2.266km、支流0.646km)和海墩溪1.627km(干流1.145km、支流0.482km);月塘镇有坂尾溪1.50km和西园溪0.380km。 |
| 因设计河道整治部分工程涉及占用耕地,无法进行施工,目前该工程已完成整治,河道总长度为19.896km,东庄镇有**溪(含大象沟)及支流总长度0.180km;东峤镇有魏厝溪4.859km(魏厝溪干流2.611km、周屿支流2.248km)、东峤河1km;埭头镇有溪顶溪2.767km(溪顶溪干流2.490km、连通沟0.277km);平海镇有大蚶溪1.977km、船头溪2.694km(船头溪干流1.338km、江堤支流0.773km、银兜支流0.213km、溪顶支流0.37km);南日镇有港星溪2.912km(干流2.266km、支流0.646km)和海墩溪1.627km(干流1.145km、支流0.482km);月塘镇有坂尾溪1.50km和西园溪0.380km。根据专题会议纪要〔2024〕12 号文件要求,本工程涉及后郑溪、东红溪、篁山溪、汶泗溪、石帽溪等 5 条河道相关工程,以及生态步道、景观节点等生态亲水工程中占用耕地的部分,均按要求实施甩项处理(未实施整治)。 经调查,项目实际工程建设与环评文件对比,建设性质及建设对象均未发生变更,但主体工程建设长度减少,涉及对沿线敏感保护目标减少,整个工程建设工期缩短,因此,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减少。即本工程建设未发生重大变更,符合竣工环保验收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施工项目有土石方工程、砌石工程、砼工程及桩护岸工程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施工项目有土石方工程、砌石工程、砼工程及桩护岸工程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陆生生态:①要合理规划和施工设计,严格控制,把占地控制在最合理、最小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占地对动植物生境的影响;②严禁施工人员和器械超出施工区域对工地周边的植被造成破坏,不应有其他越界破坏植被的施工活动;③加强施工管理,禁止捕猎;④加强污染控制,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废水不外排,固体废物合理利用、安全处置;⑤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粉尘的污染。如固体废物及易起尘建筑材料采取苫盖措施、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进出场车辆进行车冲洗、河道清淤过程采取喷洒除臭剂等措施;⑥施工后临时占地复垦绿化。土地占用符合设计,不得占用,非施工区域,按照要求施工。 2、水生生态:①完成河道清淤,改善水生生态;②设置临时沉淀池(5×4m3),轮胎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道路洒水抑尘;按照变更设计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废水不外排。 3、大气环境:①施工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尘;②对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时进行冲洗;③对施工材料、临时堆土等进行覆盖;④选用符合标准的机械车辆,加强机械车辆维修保养;⑤喷洒除臭剂,河道底泥及时清运,车辆密闭运输,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和路线。《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 4、地表水环境:①完成河道清淤,改善水生生态;②废水不外排:轮胎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道路洒水抑尘;淤泥干化余水收集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居民房。按照变更设计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废水不外排。 5、地下水及土壤环境:①河道清淤底泥在淤泥堆置点晾干,淤泥堆置点设置围堰防护,采取防渗措施,在场地周边建设防渗集水沟;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均采取防渗措施; ②施工前对临时占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区域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施工后表土回覆,并做好复垦绿化工作。废水未泄漏,未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不改变土地类型,尽量恢复原状。 6、声环境 :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及时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在施工场地四周采取临时围挡措施、较近的敏感区一侧设置隔声围挡。《****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523-2011) 7、固体废物:①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②施工弃土回填利用、平整沿河村庄低洼处;③河道清淤底泥在淤泥堆置点晾干,淤泥堆置点设置围堰防护,采取防渗措施,在场地周边建设防渗集水沟,晾干后用于绿化种植土或者堆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 实际建设情况:1、陆生生态:①合理规划和施工设计,严格控制,把占地控制在最合理、最小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占地对动植物生境的影响;②严禁施工人员和器械超出施工区域对工地周边的植被造成破坏,没有其他越界破坏植被的施工活动;③加强施工管理,禁止捕猎;④加强污染控制,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废水不外排,固体废物合理利用、安全处置;⑤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粉尘的污染。⑥施工后临时占地复垦绿化。 土地占用符合设计,没有占用非施工区域,按照要求施工。 2、水生生态:①完成河道清淤,改善水生生态。②施工机械和车辆到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或修理。 3、大气环境:施工区定时洒水抑尘,减少露天堆放。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使用符合标准的油料或清洁能源;加强燃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使发动机处于正常、良好的工作状态。河底清淤的过程中产生的淤泥及时运出,不随意堆放在附近并在运输过程中对车辆进行覆盖。 4、地表水环境:①完成河道清淤,改善水生生态;②施工机械和车辆到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或修理,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居民房。 5、地下水及土壤环境:①魏厝溪、东峤河现挖****砖厂;溪顶溪运至潘宅村种植;大蚶溪、船头溪运至埭头镇东店园平整场地;港星溪、海墩溪运至南日镇**村平整场地;**溪(含大象沟)、坂尾溪、西园溪运至**区月塘镇前亭种植。②施工前对临时占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区域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施工后表土回覆,并基本做好复垦绿化工作。 6、声环境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7、固体废物:①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②施工前对临时占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区域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施工后表土回覆,并已基本做好复垦绿化工作。③魏厝溪、东峤河现挖****砖厂;溪顶溪运至潘宅村种植;大蚶溪、船头溪运至埭头镇东店园平整场地;港星溪、海墩溪运至南日镇**村平整场地;**溪(含大象沟)、坂尾溪、西园溪运至**区月塘镇前亭种植。 |
| 基本落实;未对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2、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 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3、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开 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1、基本落实。项目建成加强了河道环境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通过项目建设实施做好了雨污分流,清淤保洁,岸线整治,景观营造,环境美化。工程实施结束后按时完成了临时用地和河道清淤工程取弃土场的复垦、绿化工作。2、基本落实。项目施工期已结束,根据现场调查以及业主方提供的资料,项目已落实施工现场的噪声、废气、废水等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未向河内排放施工废水和生活垃圾施工弃渣。施工期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3、项目不涉及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正在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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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沉淀池 | 不涉及执行标准 | ①完成河道清淤,改善水生生态;②施工机械和车辆到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或修理,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居民房。 | 基本落实;未对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 1 | 洒水抑尘、覆盖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 | 施工区定时洒水抑尘,减少露天堆放。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使用符合标准的油料或清洁能源;加强燃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使发动机处于正常、良好的工作状态。河底清淤的过程中产生的淤泥及时运出,不随意堆放在附近并在运输过程中对车辆进行覆盖。 | 基本落实;未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 1 | 低噪声设备 | 《****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523-2011) |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 基本落实;未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 1 | ①河道清淤底泥在淤泥堆置点晾干,淤泥堆置点设置围堰防护,采取防渗措施,在场地周边建设防渗集水沟;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均采取防渗措施; ②施工前对临时占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区域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施工后表土回覆,并做好复垦绿化工作。 废水未泄漏,未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不改变土地类型,尽量恢复原状。 | ①魏厝溪、东峤河现挖****砖厂;溪顶溪运至潘宅村种植;大蚶溪、船头溪运至埭头镇东店园平整场地;港星溪、海墩溪运至南日镇**村平整场地;**溪(含大象沟)、坂尾溪、西园溪运至**区月塘镇前亭种植。②施工前对临时占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区域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施工后表土回覆,并基本做好复垦绿化工作。 |
| 1 | ①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②施工弃土回填利用、平整沿河村庄低洼处;③河道清淤底泥在淤泥堆置点晾干,淤泥堆置点设置围堰防护,采取防渗措施,在场地周边建设防渗集水沟,晾干后用于绿化种植土或者堆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 ①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②施工前对临时占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区域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施工后表土回覆,并已基本做好复垦绿化工作。③魏厝溪、东峤河现挖****砖厂;溪顶溪运至潘宅村种植;大蚶溪、船头溪运至埭头镇东店园平整场地;港星溪、海墩溪运至南日镇**村平整场地;**溪(含大象沟)、坂尾溪、西园溪运至**区月塘镇前亭种植。 |
| 1 | 陆生生态:①要合理规划和施工设计,严格控制,把占地控制在最合理、最小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占地对动植物生境的影响;②严禁施工人员和器械超出施工区域对工地周边的植被造成破坏,不应有其他越界破坏植被的施工活动;③加强施工管理,禁止捕猎;④加强污染控制,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废水不外排,固体废物合理利用、安全处置;⑤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粉尘的污染。如固体废物及易起尘建筑材料采取苫盖措施、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进出场车辆进行车冲洗、河道清淤过程采取喷洒除臭剂等措施;⑥施工后临时占地复垦绿化。 土地占用符合设计,不得占用,非施工区域,按照要求施工。水生生态:①完成河道清淤,改善水生生态;②设置临时沉淀池(5×4m3),轮胎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道路洒水抑尘; 按照变更设计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废水不外排。 | 陆生生态:①合理规划和施工设计,严格控制,把占地控制在最合理、最小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占地对动植物生境的影响;②严禁施工人员和器械超出施工区域对工地周边的植被造成破坏,没有其他越界破坏植被的施工活动;③加强施工管理,禁止捕猎;④加强污染控制,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废水不外排,固体废物合理利用、安全处置;⑤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粉尘的污染。⑥施工后临时占地复垦绿化。 土地占用符合设计,没有占用非施工区域,按照要求施工。水生生态:①完成河道清淤,改善水生生态。②施工机械和车辆到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或修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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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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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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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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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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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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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