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细则。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对《细则》提出修改意见,于3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高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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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63.com
2026年3月6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及《**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本市各旗县市区开发边界内进行**、改扩建(指新增面积部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农牧民个人依法利用嘎查村集体土地**、翻新的自用住房,不征收配套费。
二、部门职责
各旗****建设局、****管理局(以下简称征收部门)是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部门做好配套费征收、减免、补缴、退付等工作。
三、征收标准及规则
(一)配套费计征标准一般按照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工程项目面积计算征收或缴纳配套费。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含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按照工程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 征收类别 |
按建筑面积(元/m2) |
按工程总投资比例(%) |
| **市区(含**市区) |
80 |
2.5 |
| ****政府所在地镇 |
20 |
2 |
| 一般建制镇 |
10 |
2 |
| 星级绿色建筑 |
1-60 |
0.2-1.5 |
注:1.表中所列的城镇区域〔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建制镇〕的划分,****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划定。
2.星级绿色建筑应当按照星级区分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本地区同类型建筑征收标准。
四、减免政策
我市配套费减免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免征配套费范围包括:
(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建设项目;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等。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均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照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五、征收流程
(一)缴费时间
1.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项目开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分期缴纳。 2.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15日内,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申报配套费缴纳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3.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含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需提供项目总投资相关文件。
(三)缴费通知
征收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开具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建筑面积(工程投资额)、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缴费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缴费凭证
缴费完成后,征收部门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缴费凭证《**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建设单位凭缴费凭证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六、资金退付
实际建筑面积与已缴费面积不相符的建设项目,根据竣工验收的实际建筑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规划、设计为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可先缴纳配套费,根据获得的绿色建筑标识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七、征收管理
****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配套费具体缴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科目代码“****156”,缴库科目和代码如有变化,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八、使用管理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
配套费支出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代码“21213”,支出科目和代码如有变化,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配套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法律责任
(一)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取类似名目费用,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予以追缴,做到应收尽收。本细则出**的欠缴项目按照原执行文件规定及程序继续追缴。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报或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发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仍不缴纳的,****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征缴、管理和使用配套费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十、其他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对配套费征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现有文件中关于配套费征收表述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