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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甲乡公共基础照明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新靖镇**路102号
被投诉人 2 :**轩逸****公司
地址:**市**区龙腾路龙晟国际写字楼9楼903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新靖镇宾山一期安置地B-77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新甲乡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于2025年11月1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1月19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7****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2025年12月9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轩逸****公司对于质疑事项1的回复理由不充分,缺乏法律及合理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轩逸****公司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脱离事实,没有遵循《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定意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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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