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6030202506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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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资金现金
250,000元 人民币
15,400,800元 人民币

2026-2029年劳务外包服务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2026-2029年劳务外包服务项目答疑补遗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202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得3分、2022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B级的得3分、荣获重****委员会认定的2021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得4分,那小型企业就不能参与吗,有违公平且年份特指或改为近几年获得。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劳务外包项目为什么需要代理记账的资质,是否特定的项目,

回复:取消该资质要求。

问题3:(五)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外包2)-“5.荣获重****委员会认定的2021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得4分;”不合理

该认定针对中小企业综合公共服务领域,核心服务范围与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无关,且限定特定区域、特定年份,违反招标投标地域公**则。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该条款排除了未获此认定但具备合格人力劳务外包能力的投标人,构成不合理限制。

质疑请求:5.荣获重****委员会认定的2021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条款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外包1)-“7.2022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B级的得3分。”不合理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系对企业用工合规性的评价,虽与人力劳务相关,但限定“2022年单一年份B级”无合理依据,未考虑企业后续信用状况改善情况,且过度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七)项,该条款属于不必要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请求:撤销或修改商务部分“7.2022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B级的”条款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5:(三)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外包1)-“6.2022、202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得3分;”不合理

纳税信用等级A级主要反映企业纳税合规情况,与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所需的劳务管理、用工合规等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且过度提高门槛,剥夺新设立企业(无法满足连续两年A级要求)的投标权利。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纳税信用可作为参考,但不能以“连续两年A级”作为硬性资格条件,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质疑请求:撤销或修改商务部分“6.2022、202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条款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6:(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外包1)-“5.荣获**市人社局“2023年度人力**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得2分;”不合理

该奖项系对人力**行业龙头企业的表彰,与劳务外包服务项目的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属于以特定行业、特定年份奖项设限。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该条款排除了未获此奖项但具备合格人力劳务外包服务能力的投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请求:撤销或修改商务部分“5.荣获**市人社局“2023年度人力**服务业龙头企业”条款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7:(一)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2具备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人力**外包、代理记账等资质,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合理

本项目为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核心履约能力在于具备合法的人力劳务服务资质、专业的劳务管理团队及规范的用工服务能力,代理记账资质系会计服务领域资质,与劳务外包服务无任何关联,并非项目履约必需资质。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该条款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要求,构成不合理限制。

质疑请求:撤销资格部分“具备合法有效的代理记账等资质”条款

回复:详见问题2答复内容。

问题8:(五)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外包2)-“5.荣获重****委员会认定的2021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得4分;”不合理

该认定针对中小企业综合公共服务领域,核心服务范围与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无关,且限定特定区域、特定年份,违反招标投标地域公**则。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该条款排除了未获此认定但具备合格人力劳务外包能力的投标人,构成不合理限制。

质疑请求:5.荣获重****委员会认定的2021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条款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9:(四)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外包1)-“7.2022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B级的得3分。”不合理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系对企业用工合规性的评价,虽与人力劳务相关,但限定“2022年单一年份B级”无合理依据,未考虑企业后续信用状况改善情况,且过度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七)项,该条款属于不必要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请求:撤销或修改商务部分“7.2022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B级的”条款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0:(三)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外包1)-“6.2022、202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得3分;”不合理

纳税信用等级A级主要反映企业纳税合规情况,与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所需的劳务管理、用工合规等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且过度提高门槛,剥夺新设立企业(无法满足连续两年A级要求)的投标权利。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纳税信用可作为参考,但不能以“连续两年A级”作为硬性资格条件,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质疑请求:撤销或修改商务部分“6.2022、202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条款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1:(一)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2具备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人力**外包、代理记账等资质,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合理

(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外包1)-“5.荣获**市人社局“2023年度人力**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得2分;”不合理

该奖项系对人力**行业龙头企业的表彰,与劳务外包服务项目的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属于以特定行业、特定年份奖项设限。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该条款排除了未获此奖项但具备合格人力劳务外包服务能力的投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请求:撤销或修改商务部分“5.荣获**市人社局“2023年度人力**服务业龙头企业”条款

回复:(一)详见问题2答复内容。(二)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2:(一)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2具备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人力**外包、代理记账等资质,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合理

本项目为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核心履约能力在于具备合法的人力劳务服务资质、专业的劳务管理团队及规范的用工服务能力,代理记账资质系会计服务领域资质,与劳务外包服务无任何关联,并非项目履约必需资质。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该条款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要求,构成不合理限制。

质疑请求:撤销资格部分“具备合法有效的代理记账等资质”条款

回复:详见问题2答复内容。

问题1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4(2)款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第2项企业综合实力,第5、6、7点(38页)说明了需获得的荣誉,但却限制了获得的年份,这样是否存在为某家单位定制招标文件的嫌疑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二、补遗部分

(一)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外包1:5.荣获**市人社局“2023年度人力**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得2分;6.2022、202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得3分;7.2022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B级的得3分。修改为:5.2021年至2025年任意一年荣获**市人社局“年度人力**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得2分;6.2021年至2025年任意一年度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得3分;7.2021年至2025年任意一年获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B级的得3分。

(二)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外包2:5.荣获重****委员会认定的2021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得4分;修改为:5.2021年至2025年任意一年荣获重****委员会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得4分。

招标人:****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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