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关于****年产57600吨铸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环建表〔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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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0581MA9G5G4123)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57600吨铸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位于安****工业园工业大道1号,企业计划投资15000万元扩建年产57600吨铸件项目,主要包括:扩建3t中频电炉3套(1套1台)、1t中频电炉3套(1套1台)、全自动静压铸造生产线2条及配套设施。项目环保投资360万元,占总投资的2.4%。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年产57600吨铸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6〕3号),****环境局**分局《关于****年产57600吨铸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林环〔2026〕4号),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中频电炉废气、球化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射芯机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落砂废气、砂处理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由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打磨废气经1套“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经由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浇铸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危废间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机加工废气依托现有工程整改后的一套“静电净化装置”处理后,经同一根27m高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限值要求,同时还应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中频电炉冷却水和车辆冲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专人定期清掏。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废气污染治理设施风机等运行噪声,企业合理布置噪声源位置,设备全部安装在车间内,设置基础减振措施,环保治理设施风机安装消声器等,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严格管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本项目废气新增排放量为:颗粒物7.1394t/a,VOCs 2.1947t/a。颗粒物替代源为林****公司关停形成减排量;VOCs替代源为****公司****部件厂VOCs治理形成的减排量。全厂排放量为:颗粒物8.7954t/a,VOCs 2.83t/a。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表》。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3月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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