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日作出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公告(常州上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批
江苏-常州-新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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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作出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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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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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滨创﹒空港智汇园项目

****

2026.3.3

****关于滨创﹒空港智汇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滨创﹒空港智汇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复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市**区罗溪镇,**大道以南、通达路以东、****公司以北。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土建投资35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55145平方米,永久占地55145平方米,无临时占地。项目已于2026年1月开工,计划于2027年3月完工,工期15个月。二、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内容如下:1.建设过程中土石方挖填总量为1.76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0.88万立方米,填方量0.88万立方米,无借方,无余方。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目标。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6%。3.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55145平方米。具体按照《报告书》确定的内容执行。4.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投资预算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00.8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62.46万元,监测措施费12.93万元,临时措施费64.07万元,独立费9.16万元,预备费5.66万元。根据《**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的规定,该项目须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6174万元。5.分区防治措施。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建筑物区临时措施实施临时苫盖。道路广场区工程措施实施雨水管网、雨水收集池,临时措施实施临时苫盖、临时排水沟、临时沉砂池和洗车平台。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措施实施临时沉砂池、临时排水沟。绿化防治区工程措施实施土地整治,植物措施实施综合绿化,临时措施实施临时苫盖。三、你单位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项目施工进度,继续落实细化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并落实本报告中提出的尚未开展的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仍应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植被,弃渣土综合利用。2.根据施工进度,继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内容主要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等。监测时段从2026年1月至2027年12月。根据项目各施工区不同特点、进度及监测内容,综合采用地面观测、沉砂池法、实地调查量测等多种方式。本项目共布设定位监测点4个,建筑物区、道路广场区、绿化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各布设1个监测点。3.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应定期提交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四、根据《**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苏水农〔2019〕23号)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结合项目进度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高新区(******办公室2026年3月3日

抄送:******农业农村局

**高新区(******办公室

2026年3月3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6年3月4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数据局联系电话:0519-****905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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