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进一步提升**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根据相关办法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奖举报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进一步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农规〔2023〕5号)以及《**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管护等。
第二章 监督举报范围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方案设计不规范。项目现场踏勘不实、闭门造车、弄虚作假,未做到“三进三出”规范开展规划设计工作或者擅自变更初设方案,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不符合建设标准的。
2.招标投标不合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监管责任未落实。项目施工、监理等现场人员应到位未到位,违规分包、层层转包等。
4.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图施工,随意变动施工;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建设质量不达标;工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
5.项目推进不及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项目进度滞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项目计划推进,影响项目按时交付使用。
6.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套取民工工资、虚报冒领物资、未落实环保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7.建后管护不到位。因项目管护不到位导致设施损坏、荒废等问题。
8.其他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举报方式及要求
第四条 监督举报方式和要求要向社会公开,广泛告知,特别****服务中心和项目建设区等显著位置张贴进行公示。
举报渠道:
1.电话举报。**县监督专线0831—****435(工作日9:00—18:00)。
2.网络举报。**县监督电子邮箱****@qq.com。
3.信函举报。邮寄至****农田建设管理与农机化信息化股(地址:**县**镇**街3号,邮编:645350)。
举报要求:实名举报(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不予奖励;提供明确的问题线索(时间、地点、具体违规情形)及佐证材料。
第四章 举报受理方式
第五条 接到举报后,受理人员应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信息。对于匿名举报,应注明“匿名”字样,但仍需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登记和处理。
第六条 受理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举报事项是否属于本办法的监督举报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对于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说明理由。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在调查过程中,应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但**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举报处理方式
第八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1.对于举报内容属实,情节较轻的,责令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对于举报内容属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机关处理。
3.对于举报内容不实的,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澄清事实,并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举报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应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六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
第九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元。
第十条 同一举报事项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件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并自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处理结束后,经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举报内容,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应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线索。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试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要调整的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和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实地反映举报问题或提供相关线索。我们将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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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