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6-3-10
名 称: ****专用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6〕8号
****环境局
关于对**华晟****公司专用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晟****公司:
你公司(****0900MA9KG5K0XJ)报送的由**中玖****公司编制完成的《**华晟****公司专用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华晟****公司专用线****工业园区、**县,现有货运专用线柴1线不变,对现有柴2线、柴3线**改造,同时**2条装卸线(柴4线、柴5线),配套建设箱场、综合货物集散作业区等。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粉尘经设置围挡、雾化喷淋等措施治理;营运期车辆运输废气经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加强检查维护等措施治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2.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外运堆肥;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
3.噪声及振动。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声屏障、加强运输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和振动影响。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营****中心线30m处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 2008 年修改方案标准限值,装卸站西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东边界、北边界执行4类标准。
4.固废。施工建筑垃圾定期清运;营运期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
5.生态影响。加强施工环境管理,优化施工方案,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6.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市生态****支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
六、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生态环境厅****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04
传 真:0393-****604
电子邮件:****@163.com
2026年3月10日
抄送:市生态****支队,工业园区,****分局
****办公室 2026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