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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300MB****427L | 建设单位法人:王子西 |
| 黄松霖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 |
| **市**区**北路1号 |
| ****中心****剧院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13-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体育场所)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R8820-R8820-艺术表演场馆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区 **壮族自治区 **市 **区 漓江和訾洲**岸,自由**侧、穿山路西侧 |
| 经度:110.29889 纬度: 25.27761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1-19 |
| 市环新星审〔2020〕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63996.66 |
| 19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300MB****427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300MB****427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542539W | 竣工时间:2022-02-2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占地面积为7119.7m2,建筑总面积为27732m2,建设内容包括一个1199座歌剧院和一个979座音乐厅以及售票等服务设施组成。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占地面积为7119.7m2,建筑总面积为27732m2,建设内容包括一个1199座歌剧院和一个979座音乐厅以及售票等服务设施组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落实各项废水治理措施。 1.施工期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提醒施工人员提高水源保护意识;施工营地、临时堆土堆料场等临时占地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加强场地截排水沟的布设,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施工废水或不处理任其漫流。 施工废水须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和施工区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七里店污水净化厂统一处理。 2.营运期,生活污水及空调冷却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七里店污水净化厂统一处理。 3.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编制并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筑施工工地场内管理应达到《**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之“场容场貌”规范,所有施工场地必须达到扬尘治理方案编制率,四周连续围挡率,出入口车辆冲洗设备、设施设置率,主要道路硬化率,施工现场堆土绿化覆盖率,密闭化运输,抑尘措施,****垃圾场内焚烧,视频监控率9个100%。 2.营运期,备用发电机须采用清洁能源,废气通过预留烟井引至地面绿化带排放。 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扰民。 1.施工期,必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将固定噪声源相对集中布置,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区域。在施工场地周边采取建设围墙或搭棚降噪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确保建筑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在午间12:00-14:30,夜间22:00-6:00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需连续施工的,须持有我局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后方可施工作业。 2.营运期,引进的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2类标准。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处置固体废物。 1.施工期,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全部弃土、余泥、建筑垃圾等清运至渣土办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置。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应及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营运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落实各项废水治理措施。 1.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提醒施工人员提高水源保护意识;施工营地、临时堆土堆料场等临时占地未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时,加强场地截排水沟的布设,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施工废水或不处理任其漫流。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和施工区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七里店污水净化厂统一处理。 2.营运期,生活污水及空调冷却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七里店污水净化厂统一处理。 3.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编制并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筑施工工地场内管理达到《**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之“场容场貌”规范,所有施工场地必须达到扬尘治理方案编制率,四周连续围挡率,出入口车辆冲洗设备、设施设置率,主要道路硬化率,施工现场堆土绿化覆盖率,密闭化运输,抑尘措施,****垃圾场内焚烧,视频监控率9个100%。 2.营运期,备用发电机须采用清洁能源,废气通过预留烟井引至地面绿化带排放。 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扰民。 1.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将固定噪声源相对集中布置,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区域。在施工场地周边采取建设围墙或搭棚降噪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确保建筑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在午间12:00-14:30,夜间22:00-6:00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需连续施工的,须持有我局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后方可施工作业。 2.营运期,引进的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2类标准。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处置固体废物。 1.施工期,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全部弃土、余泥、建筑垃圾等清运至渣土办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置。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应及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营运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行。 五、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 实际建设情况:三、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行。 五、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1.3416 | 0 | 0 | 0 | 1.342 | 1.342 | |
| 0 | 2.84 | 0 | 0 | 0 | 2.84 | 2.84 | |
| 0 | 0.34 | 0 | 0 | 0 | 0.34 | 0.3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62 | 0 | 0 | 0 | 1.62 | 1.62 | |
| 0 | 2.29 | 0 | 0 | 0 | 2.29 | 2.2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253 | 0 | 0 | 0 | 0.025 | 0.025 | / |
| 0 | 0.0214 | 0 | 0 | 0 | 0.021 | 0.021 | / |
| 0 | 0.0139 | 0 | 0 | 0 | 0.014 | 0.014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12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 0 | 0.0006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 1 | 噪声处理措施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 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其次是采取消声、减震和使用隔声等措施 | 监测2天,昼间、夜间每个测点各测量1次 |
| 本项目为**项目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为**项目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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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