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W2-16-11、GW3-12-1-1、2等地块(地块编码:****)位于**市浐灞国际港港丰路以南,和泰路以东,和煦路以西,元朔大道以北,地块面积为268246m2(约402.37亩)。地块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09.06250°,北纬34.36295°。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项目地块《土地分类面积表》,项目地块原用途为**街道郝家村,新筑街道骏**、陆东村、陆西村水浇地(0102)、旱地(0103)、果园(0201)、其他林地(0304)、农村道路(0601)、设施农用地(0602)、****基地(0703)、公路用地(1202),项目地块经三批次转用和征收,2010年2月10日、2011年1月21日、2014年12月9日分别经陕政土批〔2010〕63号、陕政土批〔2011〕58号、陕政土批〔2014〕175号审批土地件批准,同意将新筑街道骏**、陆东村、陆西村,**街道郝家村等有关村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连同上述有关村组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三批次征收土地总面积分别为31.6644公顷、13.3333公顷、37.5297公顷,本次项目地块为以上三批次用地范围中的一部分。本次调查工作启动节点为拟供地阶段,现场踏勘期间项目地块大部分区域处于待开发利用状态,地面生长大量野生杂草或种植树木,仅****停车场、****工程部(已闲置)、售楼中心,东侧小部分区域为**港科创产业园。
依据《西****示范区国土空间单元详细规划管控一张图》,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教育用地(0804)、城镇道路用地(1207)和公园绿地(1401)。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地块用途涉及由水浇地、旱地、果园、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公路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中的城镇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教育用地,因此本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令要求,2025年10月15日,****环境局****分局下发《关于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要求**浐灞国际港土地****服务中心尽快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5年10月15日**浐灞国际港土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仁禾****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1月8日开展了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为主的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识别到地块内**磐****公司粉煤灰和白灰露天堆放、****砖厂煤堆放区域,堆场地面未进行硬化且露天堆放;粉煤灰、白灰、煤长时间堆存受雨水淋润、下渗,可能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相邻地块北侧主导风向上风向陆旗营村水泥粉磨站粉煤灰通过大气沉降对项目地块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相邻地块北侧主导风向上风向,地下水流向上游西****公司的拔丝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包气带下渗、地下水径流对项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为进一步证明以上污染源对项目地块无污染风险,我公司决定进入以初步采样分析为主的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6年1月8日,我公司编制完成《GW2-16-11、GW3-12-1-1、2等地块(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2026年1月14日,**市环科院组织了评审会并进行了方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方案上传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质控系统”。2026年1月27日,我公司委托******公司(以下简称“监测单位”)承担该项目的采样分析工作,2026年1月29日~2月3日监测单位按照方案完成了该项目初步采样工作,同步上传现场采样照片、快筛指标及样品流转记录等信息至“土壤调查与质控”系统,2026年1月30日~2月10日监测****实验室分析工作,2026年3月8日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编制完成了《GW2-16-11、GW3-12-1-1、2等地块(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本地块内初步采样工作共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位和1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30组,土壤检测结果均未超过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项目地块土壤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本次初步采样工作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2026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我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W01、T02(W02)、W03三个点位地下水井进行建设,钻探至15m未见地下水,根据《关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过程中,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痕迹的情况,可不进行地下水采样分析,因此本次调查未进行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及采样工作,根据土壤调查结果、地块污染物识别和地层情况综合判断项目地块、相邻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及历史用地活动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综上,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可以作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教育用地(0804)、城镇道路用地(1207)和公园绿地(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