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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岩****经济**社:
你单位提交的荆**村野猪养殖项目延续使用林地(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湘林地许准〔2024〕218号)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5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延续你单位取得的荆**村野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行政许可(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湘林地许准〔2024〕218号),有效期自2026年2月5日至202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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