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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6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加油站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管理局于2026年3月6****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加油站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这类行为看似是文书瑕疵,实则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其危害性在于:虚假记录掩盖了员工安全知识不足的真实情况,让未经充分培训的人员贸然上岗,会导致风险辨识能力缺失、违规操作频发,大大增加了事故概率。安全培训绝不能走过场,真实记录既是法律要求,更是保护企业免受更大风险的“防火墙”。企业必须立即摒弃侥幸心理,杜绝有培训无效果的形式主义,真正让安全教育成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次旺仁增 证件号码:260****4007
联系方式:153****7776
扎**措 证件号码:260****4011
联系方式:183****7677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