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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83MADCFUR66X | 建设单位法人:蔡** |
| 蔡**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开发区88号恒润高科卫浴产业园A-C1幢101号 |
| ****年产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50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7-C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8.270833 纬度: 25.03694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1-26 |
| 泉南环评〔2025〕表15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83MADCFUR66X001W |
| 2025-12-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83MADCFUR66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583MADCFUR66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00MA32EP543X | 竣工时间:2026-01-05 |
| 2026-01-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4-05 |
| 2026-0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网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购买厂房建筑面积565.37平方米,年产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50吨 | 实际建设情况:购买厂房建筑面积565.37平方米,年产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30吨 |
| 生产设备未全部到位,本次验收属于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ABS塑料原米、PP塑料原米、色母粒→拌料→熔融注塑→人工修边→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ABS塑料原米、PP塑料原米、色母粒→拌料→熔融注塑→人工修边→成品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自冷却用水循环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至符合入网水质要求后万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统一处理。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配套符合技木标准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排气筒,并规范设置排放口。废气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熔融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及表9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3.合理生产布局,生产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应进行消声防振处理,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维护管理,防止噪声、振动污染。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塑料边角料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弃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5.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044吨/年,根据《****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挥发性有机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全市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 实际建设情况:1.****园区已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处理。 2.项目熔融注塑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35m高排气筒引至厂房屋顶有组织排放。项目未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封闭和提高集气收集效果来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 3.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为生产设备运转噪声,项目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自然衰减等措施进行降低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4.员****园区定点垃圾桶,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修边工序产生的塑料边角料由破碎机进行封闭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调试阶段尚未更换活性炭,日后更换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加盖的密封桶内,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待暂存至一定数量后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置。项目危废暂存间独立设于夹层车间内,面积约5m2,地面和裙脚已做防腐防渗措施,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条件,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12 | 0 | 0 | 0 | 0.012 | 0.012 | |
| 0 | 0.006 | 0 | 0 | 0 | 0.006 | 0.006 | |
| 0 | 0.0006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894 | 0 | 0 | 0 | 894 | 894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97 | 0.044 | 0 | 0 | 0.01 | 0.01 | / |
| 1 | 园区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园区化粪池处理,现状区域内市政污水管网已铺设并接****处理厂。 | ****园区化粪池处理,与园区内其他企业生活污水混合处理,无法区分单独采样,因此本次验收暂不对生活污水进行监测。 |
| 1 | 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35m高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标准限值 | 项目熔融注塑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35m高排气筒引至厂房屋顶有组织排放。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分析,项目熔融注塑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最大排放浓度两天分别为0.77mg/m3、1.3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两天分别为2.61×10-3kg/h、3.83×10-3kg/h,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的排放速率平均值两日均值为3.22×10-3kg/h,则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约9.66kg/a,现阶段项目年产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30t,则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约为0.07kg,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0.5kg/t产品)。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两天分别为0.88mg/m3、1.73mg/m3,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项目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两天分别为0.92mg/m3、1.45mg/m3,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标准限值(1h平均浓度值10.0mg/m3,任意一次值30.0mg/m3)。 |
| 1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验收监测结果分析,项目昼间厂界噪声等效声级测量值在61.2-63.6dB(A)之间,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昼间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 |
| 1 |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塑料边角料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弃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 项目修边工序产生的塑料边角料由破碎机进行封闭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的规定,回用于原始用途的不计入固废,因此本项目塑料边角料不计入固废。项目塑料边角料经收集后暂存于原料区,不另外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 项目生产固废主要为废气处理设施定期更换的废活性炭。项目调试阶段尚未更换活性炭,日后更换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加盖的密封桶内,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待暂存至一定数量后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置。项目危废暂存间独立设于夹层车间内,面积约5m2,地面和裙脚已做防腐防渗措施,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条件,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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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